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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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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建设,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校学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对于违犯《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的其它规章制度者,予以纪律处分,处理结论同当事人见面,记入《学生素质报告册》,并公布于众。
  第三条:学生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受处分学生,在宣布处分之日起半年内,表现有明显变化者可撤销其处分决定。
  第五条:违犯进出学校规定,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做如下处理:
  1、经常迟到(一学期累计10次或连续迟到3次经教育不该者予以警告处分。
  2、周日下午到校后又私自外出闲逛或周五放不按时回家者,予以周总结点名批评,并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3、翻越院墙或无故私自外出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违犯课堂常规者:
  1、对扰乱课堂纪律,影响教师上课、学生上自习,超过三次者予以警告处分。有意扰乱课堂或自习秩序,顶撞老师,不听批评教育者,予以记过处分。
  2、旷课一次予以周总结点名批评,旷课三次予以警告处分,旷课五次以上者予以记过处分。
  第七条:违犯课间规定者:
  1、在教室内玩扑克、球类等不适当活动,一学期累计三次者予以警告处分。
  2、在走廊内跑、跳、大声喧哗、打闹,一学期累计达5次者予以警告处分。
  3、在校内乱涂乱画,任意涂改学校通知、布告、宣传板内容者予以警告处分。
  4、外出买小食品,随地乱扔杂物,破坏环境卫生者,予以批评教育,一学期累计5次者予以警告处分。
  第八条:违犯学生着装仪表规范者:
  1、佩带首饰、烫发、染发、染指甲、留长指甲、穿高跟鞋、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或全校风纪检查不合格者,予以警告处分。
  2、上学期间,学生携带手机、随身听等不当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予以警告处分。
  3、在校内穿拖鞋、背心、短裤、奇装异服、经批评 教育仍不改正者予以警告处分。
  第九条:给他人起绰号、说脏话、说粗话者,予以警告处分。
  第十条:违犯生活规范者:
  1、学生早恋,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将予以记过处分。
  2、在校期间抽烟、喝酒、进“三厅一吧”者,予以记过处分,严重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损坏公物者,要按价赔偿,有意损坏公物者,要加价赔偿,并予以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对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有意引起打架事件者,予以警告处分。引起打群架,或勾引外校学生到校打架者,予以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予以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予以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或造成后遗症者,报送工读学校。
  3、持械打架者,予以记过处分,造成轻伤者,予以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条:对于违法行为者:
  1、在校期间,有赌博行为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有偷窃、诈骗等违法行为者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2、在校外有不轨行为,但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者,予以记过处分。
  3、在校外有违法行为者,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加重一级处分。
  1、犯了错误后,认错态度不好者,加重一级处分。
  2、受过处分者,再次违纪,视其情节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四条: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所在班级一周的流动红旗。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本学年度品行评定为及格。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本学年度品行评定为不合格,所在班级不得评为各级优秀班级。
  第十五条:各种处分,均由班主任、团委或保卫处提名,校委会讨论,通知家长,召开听证会,通过后予以公布,记入档案。
  第十六条: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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