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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考试违纪舞弊学生的处罚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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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树立良好的考风,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需要,是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参加公平竞争的需要。为了严明考场纪律,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坚决制止学生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现象,现对考试中违纪舞弊学生的处罚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由监考教师对学生提出口头警告,该科成绩扣除40分。
  1.考试前在自备的草稿纸、课桌上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内容。
  2.考试时使用计算器。
  3.左顾右盼,不听监考考试警告。
  4.考试结束铃响仍拖延时间,继续答卷。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由学校对该学生提出口头警告,该科成绩按零分处理。
  1.考试时交头接耳、传递暗号,不听监考人员警告。
  2.偷看他人答案。
  3.有意让他人抄袭答案。
  4.考试结束铃响,交卷时互相对答案,涂改试卷。
  (三)学生有下列行为者,学校视该生的态度和违纪舞弊的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该科成绩按零为处理。
  1.考试时夹带,抄袭课本、笔记或他人答案。
  2.传递纸条、接传答案。
  3.两人及两人以上合伙作弊。
  4.不听监考老师的警告,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
  如舞弊学生当场未被发现,考试后,一经查明,仍按以上条例进行处罚。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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