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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操行评定及奖惩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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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操行评定及奖惩办法
  一、操行等第是在教育的过程中对学生在某一学习阶段里思想言行的鉴定,同时也是教育和鼓励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学生守则、校规、日常行为规范的重要方法之一。
  二、学生的操行评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班主任负责,征求团组织和有关任课老师的意见,严肃认真地进行,并报政教处审核。以《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按学生的表现分为四等。
  1.优
  思想表现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钻研,有自觉性。认真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自觉遵守学校一切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校内外活动,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待人诚恳有礼貌,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2.良
  思想表现较好。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学习目的较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听课,完成作业。能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一切规章制度,参加校内外活动。能为集体做事,认真劳动,做好份内工作,尊敬老师,同学间和睦相处,待人较诚恳有礼貌,能开展批评,改正错误。
  3.中
  思想表现一般,学习目的基本明确,学习较认真,尚能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基本上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偶有违纪现象。对工作和劳动的任务尚能完成,对集体不太关心;尊敬师长不够,同学间有时闹小纠纷,待人不够礼貌,犯了错误,教育后,愿意改正,但进步不大。
  4.下
  思想表现差。学习目的不够明确,态度不端正,经常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很少参加活动,对劳动和工作不能及时完成任务,不关心集体,常破坏公物,不尊敬师长,同学间闹不团结,待人虚假,不讲诚信,错误较严重,屡教不改。
  劳动等第分为四等:优、良、及格、不及格。
  三、凡有下列错误之一的,都要降低操行等第。
  1.严重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的。
  2.屡次严重干扰课堂教学,经教育不改的或辱骂教职员工的。
  3.骗人、打人、说谎、斗殴、起哄闹事、赌博或闹不团结、侮辱他人的。
  4.不遵守公共秩序,违反政府法令的。
  5.损坏课桌凳、门窗、树木花草及其它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的。
  6.学习态度不端正、考试作弊或不努力学习成绩较差的。
  7.传阅黄色书刊,唱黄色歌曲的。
  8.收听敌台与敌特机关通讯的。
  9.谈恋爱或思想意识不健康的。
  10.犯有偷窃行为的。
  11.犯有其他严重错误或一般错误屡教不改的。
  12.进入营业性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厅、酒巴、网吧和音乐茶座等不适宜中学生活动的场所并进行活动的。
  四、学生评语,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学习态度,智力能力,体育卫生及健康状况等方面。对突出事例要如实反映。写评语时肯定学生进步,适当指出缺点,提出改进意见。不夸大,不缩小,力求具体,不扣帽子,对学生的缺点要分清主次,是一贯还是偶然,是自觉还是不自觉。写评语时要征求科任老师的意见。评语要简明、具体、有个性,防止笼统,抽象,千人一面。
  五、奖励: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表扬,发奖状或奖品。
  1.表扬:由班主任提出,政教处审查批准,向全校公布。
  2.发奖品奖状,由班主任提出,政教处审核,交学校行政会议通过,由校长在全校性集会上授予。
  3.对于学风好,遵守纪律,关心集体,团结友爱,积极劳动,努力锻炼身体,注意清洁卫生,努力完成校方交给任务的小组、班级、宿舍给予适当的奖励。
  六、处分:处分分为七个层次,即"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一)有下列情形者,给予警告处分。
  违反学生守则和校规,虽程度轻微但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仍无改进,继续犯同样错误或犯有其它错误者。
  2.违反学生守则和校规,情节较严重者。
  严重警告:由班主任提出,报政教处批准,在公告栏公布。
  以上两种处分,不记入学籍档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受严重警告后,仍无改进,继续犯错误者。
  2.违反学生守则和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记过:由政教处审议,校长室批准执行。一学年内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班级讨论,班主任提请政教处复核,经校长室批准后可以撤销处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受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后,仍无悔改表现的,继续犯重大错误的。
  2.扰乱社会秩序,违反国家法纪,情节较严重者。
  3.有严重不道德行为者。
  4.犯有严重偷窃和多次偷窃行为者。
  留校察看:要详细的书面材料,学校行政会通过执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申请,行政会议研究,可撤销处分。如受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没有悔改表现,则不能撤销处分。不愿意继续学习的可以发肆业证书,不再保留学籍。
  (五)中学生犯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影响很大,经行政会议研究通过,勒令退学或报请县教育局批准,开除学籍,开除学籍不发任何学历证件。
  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都必须如实记入学生档案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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