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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草案)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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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定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二、凡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学校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1、烫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不穿校服或穿奇装异服的;男生留长发,女生披发。女生刘海的长度超过眉毛的,两鬓角长度超过耳朵的。
  2、乱扔纸屑、果皮、饮料瓶(罐),随地吐痰的;
  3、唱低级下流歌曲,看凶杀、迷信书刊的;
  4、说粗话,骂人,挑拨是非的;
  5、在校园内骑车带人的,拒绝佩带胸卡的达5次及以上的;
  6、观看演出或比赛时起哄扰乱秩序的;
  7、在墙壁、黑板、课桌、卫生间等公共财物上乱写乱画或篡改撕毁布告的;
  8、一个月无故迟到累计达到4次及以上的,或无故旷课达4节的;
  9、在教学区内玩球,或把球带进教室的(同时没收球);
  10、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宿舍内吵闹喧哗的;
  11、抄袭他人作业或者长期不完成作业的;
  12、未按指定地点停放自行车,多次教育提醒仍不改正的;未经批准骑电动车上学的。
  13、经常不参加卫生打扫等劳动的;
  14、不尊敬父母长辈、老师的;
  15、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应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行为。该条由政教处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学生管理行政法规决定。
  三、凡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学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16、 学校给予通报批评以后仍然没有进步的;
  17、 故意破坏公物、攀折花木的(损坏公物要赔偿,攀折花木要作相应罚款);
  18、 玩电游、打桌球、进营业性网吧、酒吧或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的;
  19、 打架斗殴后果较轻的;
  20、 携带手机、小灵通来校,在教学区使用手机、小灵通的;
  21、 考试作弊的(同时该科考试成绩记0分);
  22、 全学期无故迟到或早退达12次,或无故旷课达8节(或1天)的;
  23、 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来校的;
  24、 明知同学违反纪律却知情不报的;
  25、 不讲网络道德,违反《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的;
  26、 顶撞和辱骂老师,给老师起侮辱性绰号的;
  27、 偷看他人日记、信件或偷窃他人信件上邮票的;
  28、 学校文艺、体育代表队员无故缺勤造成损失的;
  29、 出入学校越爬围墙的;
  30、 在校园内使用电器设备、用火,或者在宿舍点蚊香的;
  31、寄宿生无故夜不归宿的;
  32、 经常在课间休息时追赶打闹或开无意义玩笑的;
  33、 多次违反课堂纪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34、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应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行为。该条由政教处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学生管理行政法规决定。
  四、凡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学校给予记过或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
  35、 学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仍然没有进步的;
  36、 全学期无故迟到或早退达20次,或无故旷课达16节(或2天)的;
  37、 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
  38、 严重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
  39、 敲诈勒索同学财物的;
  40、 施行恐吓,威胁老师、同学的。乱刻乱划教师车辆的或者其他损坏师生财物的行为;
  41、 偷窃试卷或他人财物的;
  42、 参与观看、传播黄色书刊、音像制品的;
  43、 参与吸烟、喝酒、赌博活动的;
  44、 谈情说爱造成不良影响,不接受老师教育的;
  45、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应受到记过或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的行为。该条由政教处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学生管理行政法规决定。
  五、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甚至开除学籍纪律处
  分:
  46、 犯有第35到44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性质严重的;
  47、 学校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48、 勾结校外人员,指使或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
  49、 动手打老师的;
  50、 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的;
  51、 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对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2、 全学期累计迟到30次,或累计旷课24节(或3天)的给予留校察看纪律处分;
  53、 全学期累计旷课50节以上的,学校给予自动退学纪律处分。
  六、处理违纪学生,必须坚持以教育为前提,尊重事实,着眼于学生一生的成长与发展。
  七、处分违纪学生,必须按程序进行:
  1、 处分违纪学生必须经班主任、年级组、政教处等全面调查了解事实,与当事学生谈心,由政教处审定、批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处理结果,最后在政教处备案。凡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应将处理结果向当事学生家长通报,凡是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将记入学生档案。
  2、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应经校长签字同意;凡给予学生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应经校务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凡受警告以上处分(含)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在实践中确有进步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应撤销其处分。
  4、受到记过以及以上处分的同学,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一起存入学校文书档案。毕业生鉴定材料应如实填写学生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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