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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奖惩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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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奖励规定
  为了表彰、鼓励先进,进一步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经学校研究决定,每学期对在各个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每学年推荐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为市、区、校“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少先队队长、优秀队员。
  1.三好学生评比条件
  (1)政治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在党、团组织开展的各种教育活动中表现突出;了解和熟悉国际国内的时事政治,关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极宣传改革开放成果,能自觉抵制和批评不良思想和言行;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活动,在志愿者服务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2)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模范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乐于奉献,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广泛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尊老爱幼、关心他人、诚实守信、为人正直、处事公道;热爱劳动,有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文明修养,获得学校、家庭、社区的好评。
  (3)学业技艺:具有科学的思维方式和创新意识,学习目的正确,有良好的学习习惯,虚心好学,刻苦钻研,牢固掌握基本知识和技能,且有较宽的知识面,注重实践,具有良好的审美情趣和能力,各门学习成绩均为优良。
  (4)身心素质:认真刻苦地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标;具有坚强的意志品质和承受挫折的能力,具有自尊自爱、自强自立、乐观向上的良好的心理素质。
  (5)在全面发展基础上,某方面有突出贡献,突出成绩或突出表现。
  2.优秀团(队)员评比条件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模范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勇于探究,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区增光添彩,为团、队旗增辉。
  (2)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加少先队和共青团的各项活动,乐于奉献和服务。在“实现宏伟蓝图,做好全面准备”、“小公民道德建设”、“中国少年雏鹰行动”等活动中表现出色。认真完成少先队和共青团交给的任务,为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出力献策。
  (3)积极参与城市精神塑造,在文明礼貌、团结守纪、自主自立、诚实勇敢、勤奋学习、友爱同学、乐于助人、热心服务、艰苦朴素等方面表现突出,在少先队员和共青团员中起带头作用。
  (4)具有意志坚强、不怕挫折、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5)优秀团员还应在少先队中发挥“团带队”的核心作用。
  二、惩处规定
  为了严肃校纪校规,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方案。
  1.一学期无故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计一节旷课)累计达6~10节,给予警告处分;10-24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5节给予记过处分;30节给予记大过处分;35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2个月及以上的学生作自动退学处理。
  2.干扰教学秩序、破坏课堂常规经教育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记大过处分。
  3.对逃学者,两天内给予记过处分,两天以上五天以下(含五天),给予记大过处分,超过五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对学习不认真,作业经常不交(全学期累计20次)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5.违反考试规则,考试舞弊的学生,视其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破坏考场纪律,干扰他人考试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6.举行升旗仪式时,迟到、无故不参加、态度不严肃、不认真的学生,初次给予公开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批评或警告处分。
  7.逃避劳动和大扫除的学生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8.对破坏公共卫生,随地大小便、乱写、乱画、乱丢纸屑果皮、随意倒垃圾、在墙上踩脚印的学生除令其打扫干净外,分别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警告。
  9.故意撕毁、涂改、抹去墙报和学校通告等各种宣传资料、公告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0.故意损坏公物、践踏草地、攀摘花木的,除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
  11.穿奇装异服、背心、拖鞋,化妆、佩戴各种首饰,留长发、剃光头的学生不准进入课堂,责其立即改正,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2.吸烟、酗酒的学生,初次给予警告处分。 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13.看不健康书刊、录相,进电子游戏机室、桌台球室、OK厅、舞厅、非法录像厅、网吧的初犯给予警告处分,再犯的给予记过处分。
  14.谈情说爱,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
  15.给老师、同学取外号或辱骂老师、工友、同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16.殴打同学者,除赔偿医药费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
  17.勾结校外人员,流氓滋事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
  18.偷窃公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
  19.参与赌博的学生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0.对参与或指使他人诈骗、抢劫他人物品、钱粮的学生,由学校提出申请,建议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理。
  21.违反学校安全防火规定,乱点蜡烛、生火或私自接电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
  22.违反安全规定,私藏三棱刀、弹簧刀、匕首等危险刀具的除收缴其物品外,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3.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伤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
  24.在校内拔自行车汽门芯、破坏同学自行车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5.攀沿屋顶、栏杆、窗户者、围墙、校门等,给予警告处分。
  三、附则
  1.凡受警告处分的学生的品德评定不能评为优秀。记过、记大过的学生,品德评定不能评为良好,留校察看以上的学生,品德评定不能及格。
  2.凡受处分的学生均先由班级、年级组申报材料,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或由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3.受处分学生可以在三天内提出申述,学校由政教处、年级组组长、班主任、任课老师、学生组成听证团,具体处理学生申述。
  4.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认识错误较好,确有进步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组组长签署意见,报政教处审查,相应部门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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