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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处分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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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故意破坏公物或他人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可受严重警告处分,且全额承担修缮的工本费。
  2、 多次捣乱课堂纪律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经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
  3、 不尊重老师,辱骂或顶撞老师,经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4、 与同学或他人打架,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可受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5、 在校内或校外吸烟二次或以上,经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
  6、 在校内或校外偷窃他人钱财,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可受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7、 迟到四次(包括课间迟到)作旷课一节处理。旷课半天者,由班主任教育并与家长联系;旷课满一天者到年级组停课检查并酌情处理,旷课满十五节者,根据违记情况和检查态度,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
  8、 逃课或逃夜累计达二次,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
  9、 传播不良书籍或散布不良信息,经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
  10、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偷看夹带、传字条、交头接耳、偷看别人答案等行为均属作弊行为(涉及双方都作作弊行为论处),如经监考教师发现一次警告后,仍不改正者,视情况轻重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
  11、 其他违纪情况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符合报送工读教育条件的可送工读学校接受强制教育。
  12、 累计二次口头警告处分可受警告处分,累计二次警告处分可受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累计二次记过处分可受留校察看处分。
  13、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处分必须慎重,手续要严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般只给予口头警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教养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4、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需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5、 在对学生处分前和处分后,学校都要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16、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考察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学年后,确有悔改表现,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17、 处分和撤销处分的决定,均应在校内公布。
  18、 口头警告处分、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发毕业证书。品德测评(含思想政治课成绩)总评为“差”者不发毕业证书,品德测评为“差”者,一年后可在自评基础上向原校提出申请,经原校了解核实,品德表现确有明显进步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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