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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请病事假的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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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确保每一名学生的学习不断进步,特制定本规定:

1.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请事假出校,需家长来校或打电话说明情况方可给假。

权限:一天以内(含一天),班任审批;两天以内(含两天)部门主任审批;两天以上部门校级领导审批。

2.出校买取东西(包括学习用品),一律不许请事假,班主任不准给事假。

3.在事假过程中,需续假,须家长亲自来校续假。

4.捎假按旷课处理。

5.在学习过程中,请病假须经校医签定,原则上高烧、急救方可请假、给假。

权限:病假,班主任在校医建议下审批两天以上病假,学生返校后,出具诊断书,部门主任签字备案。

6.学生病假过程中续假,须家长到校出具诊断材料,方可续假。

7.学生捎病假,按旷课处理。

8.急病需到医院救治。由班主任或值班领导审批,特殊情况下,任课教师视病情准假,安排护送的学生由给假者(领导、老师)定夺。

9.班主任任、课教师把好关口,避免小病大养、无病呻吟准假,鼓励培养学生“轻伤不下火线”、坚韧不拨、战胜自我的学习精神。

10.批准学生病假后,给假领导、老师应电告家长,出具出校假条。

11.外出学习专业课请假,需经专业课老师与班主任批准,签发学习地点返校时间通行证,方可出校。

12.出大庆地区学习专业课请假,必须家长到校请假,专业课老师与班主任上报部门领导审批,并做好学习地点、出校时间、返校时间登记备案。

望班主任、任课教师认真执行本规定,把好请事、病假关口,为每名学生学习、安全负责,杜绝不该请事、病假的学生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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