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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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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书

被申诉人:金某某 性别: 男 年龄:35岁

职务:教师 所在单位:某某市第二中学

申诉理由:

98年3月4日,我在课堂上不集中听讲,与同桌学生讲话,金老师对我进行了批评教育。但我把教师的话当耳边风。过一会儿又继续在下面说话。金老师一气之下,把我拽到黑板前,挥手打了两个耳光。事后,我感到耳部不适,经医院诊断为外伤导致的急性中耳炎。不遵守课堂纪律,确有错误,但作为教育者不顾《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禁止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体罚学生导致严重后果属违法行为。

申诉请求:

要求学校对金老师进行行政处分,并承担1200元医疗费。

申诉人:李某某 性别:男 年龄:15岁

职务:学生 所在班级:某某市第二中学二年一班

申诉人:李某某

1999年3月15日

教师申诉书

被申诉人:崔某某 性别: 男 年龄:51岁

职务:校长 所在单位:某某市第一中学

申诉理由:

98年4月3日,我参加了县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讨论会。事先未向学校请假,也没有和教同班课程的其他教师串课,致使我所任教的两个班各有一节数学课没有上,这是我的错误。学校对其按旷职论处,按照我校的有关规定,扣发其当日的工资和本月的全勤奖,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我参加的是县教育学会学术活动(等于上班),学校对其进行处罚侵犯了其合法权利。

申诉请求:

退回扣发的工资和奖金,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取消对其所做的批评。

申诉人:张某某 性别:男 年龄:38岁

职务:教师 所在单位: 某某市第一中学

申诉人:张某某

1998年4月9日

校内申诉处理决定书

[1998]第六号

申诉人:张某某于4月9日提出申诉,其案由是:某某市第一中学教师张某某参加了县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讨论会,事先未向学校请假,也没有和教同班课程的其他教师串课,致使他所任教的两个班各有一节数学课没有上,学校按旷职论处,按照我校的有关规定,扣发其当日的工资本月的全勤奖,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教师张某某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退回扣发的工资和全勤奖,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取消对其所做的批评。

现根据调查、听证,按《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张老师只强调了权利的一面,而没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学计划,没有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没有应尽教师的义务。学校做出的决定符合权限和程序,运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因此,决定维护学校原处理结果。

如有异议,张某某在接到“校内申诉处理决定书”后,可在3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申诉、复议或诉讼。

某某市第一中学校内申诉委员会(公章)

负责人(签字):崔某某

199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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