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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学生助学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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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助对象:本市高中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和烈士子女
  二、资助内容和标准
  (一)资助内容: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补助生活费(包括伙食费和寄宿制学生住宿费)。
  (二)资助标准:
  1、学费:公办高中的相应标准免除;
  2、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每生每年440元标准免除;
  3、生活费:伙食费按每生每年1188年标准补助,住宿费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公布的最低收费标准补助。
  三、资助资金的来源
  按照普通高中的教育行政和经费管理体制,所需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和区(县)政府承担。
  四、资助的申请和审核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如实填报资助申请表,父母下岗或无业的由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管理所盖章证明,父母在岗的由单位盖章证明其收入状况,并提供相应证明(城乡低收入家庭证明和烈士证明)。
  (三)学校审核后,交学校隶属教育形成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四)学校要继续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课外教育活动费、卫生保健费等代办性收费项目的减免和资助工作。
  五、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
  对未列入以上范围的其他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依据实际情况给予部分资助或实行全额资助。资助经费由学校负责筹集。申请办法参考前面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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