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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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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杜绝犯罪,减少违纪,保证学生学习、生活有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管理实际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对我校任何一个学生同样适用。
  第二条:处分等级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或劝退试读)
  5、勒令退学(高中阶段)
  6、开除学籍(高中阶段)、送工读学校(初中阶段)
  第三条:主管部门
  学校查处学生违纪行为的机构为德育处,凡处分学生的公告或决定必须由德育处撰写并由学校盖章后方可生效,其它职能部门的学生违纪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材料送交德育处,并提出处理意见供参考。各部门自行宣布的处理决定无效。
  第四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除负担被打伤者医疗费、营养费和护理费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或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
  触发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械打人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三人以上参与打架为聚众斗殴,对为首者或暗中指使他人打架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或提供学校尚不清楚的线索或证据者,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4、策划他人打架或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园帮助“解决矛盾纠纷”或暗中指使其殴打在校学生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未经登记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内,放学后在校门口聚众逗留或生事,与社会闲杂人员过分接近,充当各种帮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或其它凶器进入校园,或在校内外为他人提供管制刀具或其他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条:偷窃、敲诈、欺骗、勒索或破坏公共财物、涂改有价证卷等,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偷窃价值在2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5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100—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超过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偷窃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2、在校内外未经他人同意并强行“借”、“要”钱、物(包括饭卡)即视为敲诈。凡敲诈、骗取价值在2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超过2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偷窃、诈骗、勒索物款数额较大者,以武力威胁勒索他人财物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4、明知他人偷窃,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故意损坏公物,价值不满5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恶劣、破坏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乱扔乱倒垃圾、涂画墙壁、践踏草坪、移摘花卉、随地大小便、故意污损公物、损害校容校貌等等,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8、校园内用火烧垃圾等用火行为,私拉乱接电线或乱使用电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赌资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通风报信者或望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利用上网、游戏机、桌球等进行赌博或其它变相赌博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在校园内外拉帮结派,造谣惑众,煽动或带头闹事、无理取闹,罢课、罢操、罢餐、罢正常文体活动,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者,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劝退试读或勒令退学处分。
  3、对于参与闹事的一般成员,视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无理顶撞教职工,欺骗家长,不尊重同学,无理取闹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因受批评、处分等原因,对教师、职工进行谩骂、人身攻击者或诬陷、诬告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违犯宿舍、课堂、校门口、操场、会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或扰乱秩序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7、不支持配合班干部、团委学生会干部工作,顶撞或谩骂班委、团委学生会干部,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依据情节,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
  3、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未成年学生违法,学校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与家长签定试读协议,成立帮教组织。如果其仍然恶习不改者,给予取消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
  5、未经主人同意,乱撕他人信件上的邮票属不道德行为,隐匿、私拆或毁弃别人邮件属违法行为,均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6、政治观念模糊,书写、散发反动标语或有不健康内容的信件、字条或故意撕毁学校张贴的标语、公告、篡改各种公告、通知,破坏学校通讯、消防设施设备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交治安管理部门处理。
  7、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
  8、参与社会上的非法团体、介入社会上的帮派、搞封建迷信活动。如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有流氓行为,不能正确处理同性异性同学间关系者,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情节较轻,经教育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有早恋现象,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一意孤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男女生之间超越同学友谊界限发生非正常关系,或从事色情方面非法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条:收看、复制、出版或传播淫秽物品者,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凡参与收看淫秽书、画、录像、网页等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影响恶劣或认识态度不端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书、画、录像等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视其年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教室、宿舍、食堂、运动场、休闲娱乐区等校园公共区域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1、不服从生活指导老师的管理,顶撞或消极抗拒教育,睡懒觉(含不出早操)或不按时就寝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在食堂、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串室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酒后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购买香烟、散发香烟、抽烟等行为,一旦发现,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不按时回宿舍、夜不归宿且不履行请假手续者,视其情节,取消其住读生资格,并给予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5、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将外人带进宿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敲击脸盆、碗等
  ,或向公共场所、楼下投扔杂物、泼水等,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再犯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在校园内推销或强行推销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8、在校园内用火取暖、熄灯后点蜡烛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9、不符合住校外条件的学生一律住校内,凡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造成恶劣影响,或住宿场镇旅馆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违反《中学生寝室规则》、《中学生校园常规》、《中学生安全制度》等的其它规定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其它校纪校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经常迟到、早退、不交作业者,学习态度不端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2、拒绝或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按规章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以大压小,以强欺弱,逞强霸道,侵害他人,影响学校或班级形象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上课、集会等讲话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涂改、伪造或转借出入证等证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上课时玩耍、拨打或接听手机等通讯工具者,一旦发现,除暂时扣压其通讯工具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进入三室二厅二吧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有染发、留长发、戴首饰、纹身、着奇装异服或着装不符合中学生形象身份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9、不参加升旗、义务劳动、课外活动、上课睡觉或看无关书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10、翻爬学校或其它公共场所栏杆、围墙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1、违反《学生进出校门制度》,视其情节、后果、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2、校内外喝酒或聚众酗酒者,或在校内外挥霍钱物宴请宾客聚众就餐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3、在校园内从事燃放烟花爆竹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或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4、每学期始末内私自下河塘游泳、违规搭乘车辆及违反交通规则等危及生命财产安全行为者,除自行负责其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5、校园内严禁骑自行车,学生不允许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辆,违者给予教育或警告处分。
  16、在墙壁、课桌等处乱写、乱刻、乱画者,或有向墙壁上踢球、蹬脚等行为者,除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外,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含早晚自习。3次迟到记一次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者(节假日除外),给予相应的处分。
  1、达24课时或连续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达36课时或连续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48课时或连续5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达60课时以上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5、未经许可,未履行任何手续而厌学出走,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测验、考试(考查)、考核、竞赛等作弊者(包括作弊的双方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前偷窃试卷,造成泄密者,或破坏考场影响正常考试,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端正者;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处分尚未撤消又继续违纪违法者;
  4、在非常时期或紧急状态下违纪者;
  5、同一行为过程中有多项违纪或短期内有多种违纪者;
  6、撤销处分后又犯同等次错误者。
  第十六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撤消一年后才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品学兼优”等评优的评选资格。处分未撤销的学生不得领取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处分撤销期限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为半年。
  2、留校察看和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考察期为一年。
  3、考察期内未犯新错误且确实表现较好方可撤销处分。
  4、撤消处分的程序:个人书面申请,全班三分之二以上同学签字同意,全体任课教师、班主任(实习班主任)、年级组长或分管年级行政等签字后经德育处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处分决定权限及批报程序。
  1、记过以下处分(含记过处分),由班主任、年级组、学科组或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与德育处共同研究后公布、存档备案。
  2、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含送工读学校)的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经年级组同意,报德育处审核后,报校长室、党总支批准,校长室一般要在一周内研究批复。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为及时制止盗窃、敲诈、抢劫斗殴等恶性违纪事件,消除不良影响,对犯有上述错误的同学,德育处、保卫科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先行公布处分决定。
  4、处分决定后应于三日内通报家长,听取家长意见。家长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不到校,可先予宣布处分。
  5、学生处分后应书面通知其家长,德育处要妥善存档保存,并发文到校长办公室、副校长室、行政办公室、教务处等有关部门。
  6、认真填写学生违纪查处表,表后应附有当事人的检查和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证人证词和揭发材料。
  7、凡学生处分决定,均应在校园内张贴公告三日。
  第十九条:违纪学生受处分后,可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本条例解释权属校长办公室,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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