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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实验室仪器赔偿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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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属于质量问题或者自然老化而引起的仪器损坏,可免于赔偿,但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按相关手续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二、实验教师(员)在操作过程中不慎损坏易损仪器,一般免于赔偿,但要如实填写仪器损坏单。对无法修复的仪器可作报废处理,凡属于违章操作或其它失职事故造成的损坏应照价赔偿。

三、学生进行实验时,如有仪器人为损坏,应登记造册,照价赔偿,情节恶劣者应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理。赔偿款应上缴学校入帐。

四、经鉴定确已丧失使用价值的仪器,除低值易耗物品实验人员可直接注销外,其它均需办理报废手续。价值在500圆以上的,由实验室教师(员)提出申请,学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计财、装备部门审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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