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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职责及处罚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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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学校正常工作,教学秩序。

2、按时开关大门,失误一次扣10元。

3、学生出入校门检查请假条据,做好无证出入登记工作,并报政教处,一日三查三报,一次不查扣10元。

4、监督教职工按规定时间下班,提前离校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报政教处。无故放走1人,扣10元。

5、上课时间外单位机动车辆不经政教处或有关领导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学校,以确保正常教学秩序。无故放进车辆一次扣10元。

6、保持好门口卫生,严禁门口停放一切车辆和小商贩。

7、做好来访登记工作,上班时间不会客(如有急事需经政教处或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入内),找人需等下课,上课时间放进1人次扣10元,来访者1人次不登记扣10元。

8、做好夜间巡逻保卫工作,确保学校财产和学生人身安全。

9、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必须见面,脱岗一次扣10元。

10、上班时间必须恪尽职责,精力集中,不准从事职责以外活动,发现一次扣10元。

11、做好熄灯后返校学生登记工作,并于第二天上午报政教处。

12、晚自习后负责各教室的检查任务,包括门窗是否关好。

13、负责白天夜间所有学生翻越围墙问题,一旦发现交政教处处理。

14、门卫应按照学校制订的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15、保安队员应协助学校处理责任区内的一般治安事件,对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及时扭送公安机关,并向政教处报告,不得擅自处理重大问题。

16、保安队员应经常向双方领导汇报保安工作情况。

17、由于保安队员失职,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同时有保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8、凡保安目标范围内的私有财产和存放保安目标范围内的私人财物(包括校内的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或电动自行车、汽车)均属保安守护范围,由此造成的损失,保安公司队员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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