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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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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是为学校教学、管理及科研服务的现代化手段,为加强对计算机网络这一重要基础设施的管理,学校特制定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如下,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学校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我校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第2条 **学校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连网、信息资源共享。第3条 所有接入校园网的部门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规及本校校园网的管理办法、用户守则等有关规定和制度。第4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进行危害校园网络系统安全的活动。第5条 校园网由校长办公室、计算机教研室统一规划、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与管理。第二章 网络安全管理第6条 连入校园网的部门和个人用户必须接受由计算机教研室统一分配的IP地址,计算机教研室负责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的登记及备案,并不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7条 未被授权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入校园网络系统。 第8条 连入校园网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网 络安全及信息的管理,并将名单报校长办公室备案。第9条 在校园网络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使用、窃听网络信息、破坏网络服务及攻击网络结点等活动;严禁使用各种形式的软件或利用其它非法手段扫描网络威胁他人计算机安全及网络安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允许私自盗用他人IP地址及用户账号。第10条 严禁改动或破坏校园网通信线路及通信设施。第11条 各部门和用户有责任对其所发现的网络隐患及时举报。第12条 各部门和用户应对计算机教研室的安全检查予以积极的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第三章 网络信息管理第13条 任何部门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及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第14条 任何部门和用户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如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不得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的声誉和信誉。如被动受到此类信息,严禁扩散,应及时上报并协助管理员清除。第15条 各部门对涉及学校机密的文件或信息应确保其安全发送,严禁广播传送此类信息。第16条 严禁盗用他人账号及攻击他人邮箱、查阅他人的私人信息。第17条 严禁非法制作、出版、复制、传播或销售侵害他人版权的媒体信息。第18条 严禁泄露可能对校园网安全构成威胁的信息(包括管理员账号、密码、空余IP等)。第四章 网络应用运行管理第19条 校园网上运行的应用系统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管理。第20条 各部门和用户的上网账号及密码,电子邮箱的账号及密码由各部门和个人自行负责管理。第21条 校园网主干线路、主服务器、中央交换机等设备由计算机教研室负责其安全与管理。第22条 所有网络设备安全由所在部门负责,由计算机教研室负责设备维护与管理。第五章 网站建设与管理第23条 为保障网络及网站的安全,网站的维护工作由专人负责,并作好维护记录。网站维护人员,除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外,还应具备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以及良好的敬业精神,特别是网站维护人员还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第24条 网站维护人员须对网络及网站的安全负责,不得向任何人泄漏自己的用户名、密码以及其它需要保密的内容,凡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自己负责。第25条 各部门的网上信息发布工作由部门负责人负责,所发布的信息须由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在网上发布。第26条 各部门每月至少补充或更新一次网上内容,更新文档于每月的25日前送交办公室审核,并于下月1日之前由办公室完成更新工作(本条目同样适用于校外网站的内容更新)。第27条 具有输入、修改等写入权限的网上办公人员,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密码,不得外泄,因保管不当对网络办公系统造成的数据或系统的损坏,由部门自己负责。第六章 附 则第28条 如有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有关内容,或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第29条 如有违反本办法的部门或个人,将依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停网、收回计算机或追究法律责任。第30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在**学校校长办公室。第31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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