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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务委员会章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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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发扬民主,建立和健全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学校的现代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做好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和管理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务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学校设立由校长主持和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审议机构,主要是在校长主持下对校长办公会提出的重大决策进行审议,并制定实施方案,供校长在决策时参考,并对校长的日常工作提供有力的帮助。
  第三条 校务委员会的宗旨:提高学校领导机构的科学决策能力,发扬民主和集体智慧,建立科学决策的保证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
  第四条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审议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方针,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招生计划等。
  2、 讨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方案,重点项目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问题,并向校长提出建议。
  3、 审定学校重大改革与发展方案、管理机构设置、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4、 审议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5、 审议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校务委员会的组成1、 校务委员会主要由学校的校领导、学校各部门的负责人和选出的教师代表组成。
  2、 校长为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校务委员会可设若干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3、 校务委员会成员的组成要兼顾有丰富治校、治学经验的教育工作者和在教学与管理方面做出贡献的中青年代表。
  4、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每届委员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1、 校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意见需经校长批准方能生效;当多数委员与校长意见不一致时,其方案应暂缓执行,以待复议。
  2、 校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由校长提交校务委员会。校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副校长提交。对拟审议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准备,并将讨论文稿事先印发给各委员。审议结果要记录在案;执行情况应通报各委员。
  3、 校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应书面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4、 校务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随时召开。
  5、 校务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否则不能立会。
  第七条 校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校长办公室。每次开会之前,校长办公室要做好会务和组织工作。
  第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经校务委员集体讨论,并经校长批准。
  第九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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