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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室)文献资料遗失、损坏赔偿规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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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赔偿原则
  1.凡向图书馆(室)借阅的图书、期刊等资料,须妥善保管,不得卷折、圈画、涂写、污损、剪裁、撕页或遗失。如发生以上情况,应赔偿。
  2.读者借阅书刊资料时,应仔细检查所借书刊资料是否受损,如有污损应当场由管理人员确认,否则视由本人造成损坏。
  3.凡污损图书者,应进行赔偿,并要填写一式二份的“损坏书刊登记表”存档备案。
  4.读者在遗失书刊或污损书刊未照章赔偿前,应对其暂停借阅服务。
  二、赔偿办法
  1.遗失图书,原则上是以相同版之原书偿还,如不能偿还原书者,由图书馆(室)出具赔偿通知到财务室支付现金,持收据到图书馆(室)注销。
  (1)一般图书、工具书和使用价值高,不易购得而本馆又无复本的书籍,赔偿价格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2)成套多卷本图书,书店不单册出售的,如遗失或损坏其中一册或一册以上,应由读者购买后赔偿图书馆遗失的书,或者以整套图书赔偿。如果该书已购买不到,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3)精装书刊以平装书刊赔偿、原版书刊以影印书刊赔偿时,须赔偿精装与平装和原装与影印之间的差价和加工费用,复印书刊须加一定数额的复印成本。
  2.污损图书、期刊等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损坏严重,影响图书内容完整及使用保存的,应购买原书偿还,无法偿还原书,按本规则遗失图书处理。
  (2)图书封面污损,注字、划线者按书价的50%赔偿。
  (3)污损书刊内容,但不影响阅读和保存的,按书刊原价赔偿。
  (4)书刊资料上的条码弃失、污损,适当赔偿,赔偿额度由学校合理确定。
  3.损坏图书以原版书偿还者,被损图书经图书馆注销后,归偿还者所有。损坏图书后损坏者赔偿了现金,被损图书归图书馆处理。
  三、赔偿后又找回原书
  读者履行赔偿手续后,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找回原书且无损污,可持原书刊和赔偿收据到图书馆(室)申请退回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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