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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试行稿)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5-08-3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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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我省义务教育教学管理,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提高教学质量,推动学校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特制订本常规。

  第二条 教学常规是教育基本规律的具体体现,是教学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它具有规范教师教学行为、维持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制度保障作用。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教师要按照新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下同)的要求,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组织教学。

  第四条 教学常规工作主要包括:设计教学目标,编制教学计划,备课、上课、作业与辅导和教学评价等。

  二、教学目标

  第五条 教学目标的确立要致力于课程目标的全面实现和学生个性的主动、全面、和谐发展。

  第六条 确定教学目标要依据义务教育学科课程标准(指导纲要),要结合学生的发展水平、学习状态和教学条件等具体的教育教学实际。

  第七条 教学目标要具有全面性、阶段性和可操作性。每学年、每学期、每个单元及每个课时的教学活动都要有明确、清晰的教学目标。

  三、教学计划

  第八条 教师要在明确教学目标和教学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期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包括:

  1.教学目标:即本学期教学在学生的知识与技能(能力)、过程与方法及情感态度价值观等方面要达到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2.教学资源分析:包括教材的基本结构、内容体系及重点和难点分析,以及其他必需的和可供利用的教学资源分析。

  3.学生基本情况分析:即学生及学生集体的基本发展状况、发展需要和可能达到的发展程度分析等。

  4.教学方法设计:针对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学生实际情况和可供利用的教学资源情况,预设相应的教学途径、策略、方法与手段。

  5.教学进度与课时分配:根据课程计划和教学内容,合理安排教学进度,按计划列出授课时数,不得随意增减课时。

  6.教学评价方案:设计教学目标达成度及教学资源利用效率的评价标准、评价方式和方法。

  第九条 教学计划要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条 教学计划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可根据教学实际做适当的修改与调整,但修改和调整情况须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教学计划的“备注”栏中详细记录。

  四、备  课

  第十一条 要依据本学科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明确课程性质、目标和实施途径,准确把握教学方向。

  第十二条 准确理解和把握教学内容,明晰内在联系,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要根据学科教学内容与教学特点,适时、适度地确定德育内容。

  第十三条 根据学生发展程度和个性特点,确定科学、有效的教学方式、方法及学习方式,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四条 对教学中必需的教学资源进行准备或开发。合理利用校内外教学资源,充分发挥学校设施、设备及实践基地的作用;积极开发和利用信息化教学资源。

  第十五条 学校要实行集体备课制度。教师按照要求参加学校教研组、年级备课组或区域联片教研网络组织的集体备课活动,参与研究具体的教学策略、方式与方法,优化教学设计。

  第十六条 教师要依据学科课程标准和教学内容编写教案,注重提高教案的实效性。每课(专题)的教案一般应列出教学目标、课时分配、教学内容及其重点和难点、教学资源准备、教学方法和学习方式、教学步骤、练习与作业、板书设计等。没有教案或教案不完备,不得进行教学。

  五、上  课

  第十七条 教师必须按照教案组织教学,并灵活运用教案,把预设与生成的教学内容有机结合。要合理地利用教学时间,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 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注重启发式教学;合理利用教学资源,通过教学手段的优化选择,提高课堂效率。

  第十九条 在教学中,要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强调师生之间及学生之间多向、互动的信息交流。教师要营造积极互动的教学氛围,把学法指导寓于课堂教学之中,为学生在教学活动中自主学习、体验学习、合作学习与探究学习提供充分的空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主动和富有个性的学习。

  第二十条 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关注学生学习的整体状态和个体差异,指导学生扎实掌握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自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按规定准确实施演示实验教学,认真指导学生做好分组实验。要重视探究性实验。要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尽可能创造条件多做实验。

  第二十二条 教师须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书写规范字。教学语言要简明、准确、规范。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评课活动,每次活动要有针对性,重点解决一些教学中的疑难问题;鼓励教师参加校内外的听评课活动,加强相互交流。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15节,教研组长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30节。

  六、作业与辅导

  第二十四条 要坚持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原则,依据教学需要,留置适量的课外作业。小学一、二年级各学科和其它年级当天没有教学任务的学科不得留置书面课外作业。

  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外作业量,保证绝大多数学生能够在规定时间之内独立完成作业。每天的单科书面课外作业时间,小学三、四年级不超过15分钟,小学五、六年级和初中各年级不超过20分钟。

  第二十六条 作业设计要重视实效性,在内容上要注重考查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体验和学习效果,在难易程度上要符合学科特点和学生实际。作业形式要灵活多样,除书面作业形式外,要适当安排一些口头性、活动性、实践性及探究性作业。要针对学生个体的认知差异,设计分层次作业、选择性作业。要从巩固和开发学生的知识、技能、学习能力及创新思维等目标出发,对每个作业设计的目的、内容、形式和预定效果等进行论证。未经充分论证的作业设计不得留作学生作业。严禁布置惩罚性作业。

  凡留置给学生的书面作业,教师都必须提前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作业必须由任课教师本人及时、认真地逐一批改,并注明批改日期。批改符号要规范,评语要恰当,具有激励性。对于要求学生改错重做之处,教师要复批。对于活动类作业,教师要及时给予检查和点评。教师对自己的作业批改活动要有专门的批改记录。

  第二十八条 课外辅导的重点对象是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和缺课的学生,辅导形式要以个别辅导为主。教师在辅导内容、辅导方法等方面的选择上要注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实施分类指导,加强辅导的针对性。要注重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 在学生上自习课期间,当天的各学科任课教师要到场巡视,以便师生交流,及时发现并解决学生在学习中存在的问题。

  七、教学评价

  第三十条 教学评价以教学目标的达成度和教学效率为基本标准,以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和教师专业发展为根本目的。

  第三十一条 教学评价的手段包括课堂提问、作业、课堂观察、作品展示、课后访谈、考试等。课堂提问、作业、课堂观察、作品展示等属于平时考查,由任课教师组织;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教师不得擅自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

  第三十二条 考试命题要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及教学计划要求,全面考查学生的素质发展情况。要突出考试的激励、反馈、调整和改进的功能,科学把握试题的难度、区分度和考试的信度、效度,不出偏题、怪题。考试题要进行论证,未经充分论证的试题不得用于考试。

  第三十三条 教师要通过口试、开(闭)卷考试、实验(实践)操作评价、综合性学习考查等多种考评方式,了解教学计划完成情况,全面评价学生发展状况。

  第三十四条 评价结果的呈现要以等第形式为主。学校和教师不得按考试分数的高低给学生排序,不得公布学生的评价名次。

  第三十五条 要重视对评价结果反馈信息的分析,从中发现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提出补救对策。要重视对学生的自我评价指导,帮助学生客观认识自己的学习状态,正确评价自己,主动调整学习方法。

  第三十六条 要重视教学反思。每一课、每一单元、每一学期的教学活动结束以后,教师要对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其个性发展情况进行分析或总结,客观评估教学活动所取得的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与手段。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教师要将学生在校的学习态度、课堂学习情况、作业完成情况、学习能力提高情况、考试成绩等学习基本信息和学习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向学生家长或其它法定监护人进行通报。教师要指导学生家长协同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学常规检查制度,定期对教师的教学活动进行检查。教学检查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要及时在校内通报检查结果。学校要把教师每学期执行教学常规的情况纳入对教师的考核,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课堂等教学活动现场,及时掌握教学动态,加强指导。学校领导、教导主任每学期每人听课时数不得少于30节。

  第四十条 学校和教师要随时听取并定期征求学生、学生家长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对教学工作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并将其作为教学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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