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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考核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5-09-0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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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格遵守上、下班工作时间

  1、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和下午,上、下班指纹打卡器签到。忘记打卡一律按没有打卡统计,每次扣1分。

  2、打卡后,因病因事需要离校或短时间外出,必须请假登记后方可离校。

  3、因公务不能打卡不扣分,外出时要填好登记簿。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1、工作时间内,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在办公室不利用电话与电脑玩乐、闲聊。

  2、查岗时,未请假漏岗者每次扣5分。每四周2次漏岗者不得当月岗位工资。

  3、学校集体学习和会议,请假1次扣2分,无故缺席扣3分。

  三、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

  1、教职工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因非个人及直系亲属事由随意请假。

  2、遵守请假制度,请假时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特殊情况,可他人代为履行。请假时请按类别(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等)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批准后生效。

  3、请假人按下列程序请假,校长请假由教育局批准;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请假由校长批准;教职工请假半天(含半天)以内,由部门主管主任批准;半天以上至2天(含2天),由主管校长批准;连续请假2天以上,由校长批准;事假15天以上,病假2个月以上由学校报请教育局批准。

  4、全校大会、期中和期末考试,以及非不可抗原因请假的不予准假。

  5、当日值班人员非特殊原因,不得请假。未经请假,擅离职守,作旷工处理。

  6、部门主管领导与教职工共同履行请假手续,做好请假时间记录,每周二上午10点前到教务处上报前一周出缺勤统计记录。

  7、教职工假期满后,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需续假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并出示证明。因故不能办理书面请假、销假手续者,应电话或口头声明,待返校后补办手续。

  四、考勤照顾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根据本人需要,学校予以考勤照顾。

  (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

  (2)夫妻双方均在本校工作,或者爱人工作性质特殊(如公安、部队、夫妻两地等)的,孩子上幼儿园需要接送,每天给予接送孩子时间30分钟。

  (3)夫妻双方均在本校工作且孩子读小学一、二年级的,每天给予接送孩子时间20分钟。

  五、考核结果运用

  考勤汇总结果,将作为学校评先、评优、晋职、绩效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1、每四周进行一次考勤奖励,根据考核分数划分奖励等次。

  2、考勤照顾对象的出勤考核,按照照顾时间以外的实际情况统计;考核结果每学期超过两次(含两次)二等以下,不能参加当年评先、评优。

  3、考核结果非因病事假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等,一次无等级的,不参加当年评优、评先。每年事假超过15天(迟到、早退累计超过7小时,按一天计算),病事假超过30天、旷工超过3天,不得年终效益奖,不评各类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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