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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5-09-0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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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促进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反有关程序和制度,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培养人或考察人责任

  (一)培养人没有如实向党支部填报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出现失误的;

  (二)考察人不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造成政审材料失实的;

  (三)考察人故意隐瞒考察真相,提供虚假考察材料的。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支部书记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不召开支委会(或党员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

  (二)培养教育未满一年、未经培训或公示发展党员的,预备期未满一年予以转正的;

  (三)未按要求召开党员大会讨论表决,或讨论表决情况不符合要求即接收预备党员或予以转正的;

  (四)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后15天内未将《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的;

  (五)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的人员,故意不予发展的或对符合转正条件的预备党员,故意不予转正的。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基层党委(总支)负责人、组织委员或有关人员责任

  (一)基层党委(总支)对材料审查不严,对有关情况了解不清造成发展党员失误的,追究组织委员责任;

  (二)未执行发展党员两级预审制度,致使发展党员出现失误的,追究基层党委(总支)负责人和组织委员责任;

  (三)发展党员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妨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遗失或损坏党员档案材料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因发展党员不按程序或不公正,导致党员群众上访的,追究基层党委(总支)负责人和组织委员责任;

  (六)发展党员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追究基层党委(总支)负责人、组织委员和有关人员责任;

  (七)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关于失误责任人的纪律处分

  对出现上述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予以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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