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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党委议事规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5-09-1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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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提高党委工作效能,推进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加强党对全校工作的领导,根据党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

  2、研究分析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处理和解决党组织自身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讨论研究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4、研究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6、研究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大问题。

  7、研究决定需要由校党委集体讨论的其它事项。

  二、议事原则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紧密结合学校的实际,发扬开拓创新精神,廉洁务实,依法办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讨论制度。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

  三、议事程序

  1、校党委会原则上每星期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校党委会由校党委书记主持,书记缺席时,由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

  2、校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才能举行。校党委成员要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有关同志可列席校党委会,列席人员要从严掌握,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列席会议的同志,在与其有关的议题讨论完毕后,要立即退席。

  3、校党委会议议题

  (1)党委会议议题由校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副书记、校党委成员提出由书记确定。书记缺席时,由受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确定。

  (2)校党委会的时间及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前一天通知校党委成员,重要议题要提前通知。为了保证会议质量,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事先都要做好充分准备,经分管的书记、党委成员与有关方面充分酝酿,进行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对于学校重大问题,校党委成员要先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集中各方面的意见,然后再提请校党委会讨论决定。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由校党委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准备,并于会前分送校党委成员和有关列席人员。有关部门根据会议议题所准备的文字材料,应先送分管的党委成员审定后,于会议前送校党委办公室备用。

  (3)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改动,无特殊情况,不搞临时动议。临时动议问题,会议主持人可裁定为下次会议的议题。讨论干部任免、调动、必须按干部工作程序办事,不能在会上临时动议。

  (4)有些需要校党委审定的文件和事项,经书记同意,也可以书面形式印发党委员征求意见。

  4、会议发言,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讨论的问题,党委每个成员都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表示明确态度。发言要逐个进行。在各位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多数人的意见提出决策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5、校党委会对讨论研究的问题做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逐项明确给有关党委成员负责落实,并支持、帮助他们做好工作。如因故不能落实,分工党委成员要向校党委做出解释,讲明原因。

  6、校党委会均由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对于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按会议主持人的要求,由校党委办公室或指定部门负责通知到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对于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的催办工作,由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并将落实情况按会议要求汇总报各位党委成员。

  7、校党委会内容,经会议同意,可以在党内通报或对外公布。

  四、议事纪律

  1、校党委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校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对校党委的集体决议,所有党委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校党委会上,允许发表不同意见。个人意见被否认后,允许保留也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积极执行校党委的决议,在言论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3、校党委会内容,除经会议同意在党内传达或对外公布外,都要保守秘密,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和泄漏。

  4、校党委做出的决定,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组织、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及其负责人和全体党员都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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