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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中心校园网管理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5-10-3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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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校园网是为学校师生提供教学应用、办公管理和通讯服务的宽带多媒体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并通过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连,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师生。

  第三条 接入、使用校园网的所有用户都必须遵守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网络中心是校园网的管理机构,隶属科研处,负责校园网全面运行、管理和发展。其职责是:

  (一)规划与建设学校校园网;

  (二)负责校园网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校园网的维护;

  (四)对校园网的用户进行管理;

  (五)对校园网的资源进行管理;

  第五条 接入校园网主干的局域网,由局域网管理员负责所在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及维护。

  第三章 网络管理

  第六条 网络中心和接入校园网主干的局域网的网络管理员要定期对所属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学校和有关部门,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七条 各用户只能使用网络中心设定的IP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不得随意改动,不得盗用其他用户的IP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八条 各用户保管好网络中心所分配的相关帐号和密码,不得随意改动或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也不得盗用其他用户的帐号和密码。

  第九条 除网络中心外,校内其他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上设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或其他类似的公开的信息站点。确需设立公共文件服务器或Web服务器的部门,应事先向网络中心提出申请,并指定专人负责,经科研处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立运行。所提供的信息只能限于学术交流范畴,不得涉及政治或违反知识产权的内容,并接受网络中心的监督。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和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和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三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四条 发现有违反本管理条例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网络中心将要求相关部门或用户予以配合,    并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查处;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所有用户都有义务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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