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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5-11-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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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山东省教学研究课题的管理,促进教学研究的发展,进一步适应课程改革、教研制度改革和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调动广大中小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研人员的教学研究积极性,及时解决教学改革中的实际问题,推动教研活动的广泛开展,促进校本教研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山东省教学研究课题是为了搭建教学研究的平台,引领教学研究的方向,凝聚教研力量,满足全省教育教学不断发展的需要。山东省教学研究课题的研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继承发展,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三条 山东省教学研究课题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科学的理论指导,突出重点,研究的内容主要围绕解决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实际教学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展开;研究方法灵活,适时高效;研究过程遵循科学性,研究成果实用性强,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质量。

  第四条 山东省教学研究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明确相关各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成立山东省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课题管理办公室。课题管理办公室设在山东省教学研究室评价部,负责组织全省教学研究课题评审立项、课题日常管理、学术交流、成果鉴定、成果评奖、科研成果推广以及课题指南的定期公布等。

  第六条 成立山东省教学研究课题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负责全省教学研究课题的立项评审,课题成果鉴定,并参与中期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建立山东省教学研究课题成果鉴定专家库。

  第三章 课题申报

  第八条 申请山东省教学研究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凡山东省的中小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以及各级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均可按本办法申报课题。

  2.多人参与的课题主要负责人,须具有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较高的研究能力。不具备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人员书面推荐。

  3.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课题的主要研究者和组织者,能够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对课题负责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研究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意见。

  4.课题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的省教学研究课题必须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第九条 每年度课题申报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课题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二个月。

  申请人可从山东教学研究网站下载《山东省教学研究课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网址:www.sdjxyj.net)及有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申报表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报表,并送相关单位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初审推荐,经县(区、市)教研室审核后报市教研室,市教研室审核后,在规定日期内,由市教研室将本市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本市教学研究课题申报情况汇总表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集中报送山东省教学研究室评价部。

  第十一条 选题要以课程与教学改革发展中的理论与实践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教学实际,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1.原则上应根据《山东省教学研究课题指南》来选题。《课题指南》的内容,为申报者提示选题方向和研究范围,基本反映了课程教学改革的紧迫任务和推进方向,申报者要结合实际工作和学科教学特点,自行提出课题名称,选择研究内容。对《课题指南》未涉及的选题,申报者认为具有重要价值的,也可申报。

  2.课题申报的选题类型分为三大类:学科类课题、综合类课题和管理类课题。其中学科类课题包括中小学各学科教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综合类课题包括跨学科、跨领域或多学科等整合性的教学研究课题;管理类课题包括课程与教学管理、校本教研、教学质量评价、教师评价、班主任工作等。

  3.选题要有针对性,内容要实,成果可直接应用,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研究任务。市、县(区、市)教研室要对选题工作进行指导,以学科教学研究课题为主,把握学科类课题、综合类课题和管理类课题数量的必要均衡。

  第十二条 每年1月,下达课题立项申报通知,同时公布课题指南。

  第十三条 每年4月,由课题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审阅、评议,公开立项。评审专家组须有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投票同意的课题方能通过初评,获三分之二多数票(含三分之二)的课题才有资格立项。

  山东省教学研究课题评审专家组将根据选题的价值、需求的重要性、完成课题的保障条件等确定一部分重点课题,以满足指导、推进课程与教学改革的需要。对不符合申报与立项条件的,不予立项。

  第十四条 申报项数分配:原则上500万人口以上的市不超过40项,500万人口以下的市不超过30项;省属学校每校不超过2项。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五条 山东省教学研究课题采取集中与分级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山东省课题管理办公室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各市、县(区、市)教研室设立相应的教学研究课题领导小组和管理机构,加强组织、指导、沟通与协调,负责本市、县(区、市)各类课题的日常管理;所有立项的课题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对课题研究的过程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十六条 课题被正式批准立项后,各级教学研究课题管理机构要督促课题负责人及时进行开题论证,落实研究工作。重点课题开题论证由省教研室和市教研室组织,一般课题由市教研室组织。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参与论证组织,并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各级教学研究课题管理机构应利用听课、调研、评估、会议等,对课题研究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课题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进一步完善研究方案,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计划,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计划、开题情况、中期报告等报送市教学研究课题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各课题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课题的日常管理,为课题研究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研究工作提倡短期、高效、适时,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不少于1年。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市教研室课题管理机构审核,报送省课题管理办公室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4.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5.课题完成时间延期(最多一年);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课题管理办公室撤销课题,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1.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

  2.私自篡改课题名称,或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5.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6.申报未获立项或研究成果未通过鉴定的课题,不加修改或稍作修改,重新申报;

  7.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第五章 课题评审和结题鉴定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教学研究课题的质量和实效,评审通过率控制在60-70%。

  第二十三条 课题评审在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进行。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专家组,每个专家组有3名或5名评审专家。原则上评审专家从山东省教学研究课题成果鉴定专家库中遴选。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自己主持或参与的课题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教学研究课题按期完成后,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第二十五条 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

  1.根据课题研究工作安排,课题研究到第二年的10月底前完成课题研究并准备结题工作。

  2.课题完成后,课题组应对研究工作全过程进行认真总结,撰写研究总报告,准备课题成果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研究总报告要言简意赅,突出重点,字数一般为5000-6000字。省教学研究重点课题要求至少在省一级教育报刊上发表1篇论文,课题负责人应是论文的第一作者。

  3.所有课题均须填写《山东省教学研究课题成果鉴定申请表·审批书》,并提供课题立项通知(复印件)、课题申报表(复印件)、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研究总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如发表的论文、成果影响证明材料、重要变更申请及获准批复等)。

  第二十六条 成果鉴定要求:

  1.山东省教学研究室负责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工作。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做出初步鉴定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县(区、市)、市教研室审核后,同意鉴定的,须阐述鉴定理由并加盖公章由市教研室上报省教研室进行鉴定。

  2.鉴定方式分现场鉴定、会议鉴定、通讯鉴定三种。重点课题成果原则上采用现场鉴定方式。

  3.采取现场鉴定方式的程序:课题组提前向鉴定专家提供全部成果主件和成果附件;课题负责人向鉴定专家陈述课题研究成果;课题组成员对鉴定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必要时鉴定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有关座谈会;鉴定专家发表个人鉴定意见;鉴定专家讨论形成课题成果的集体鉴定意见;鉴定组组长发表总结性意见并宣读鉴定专家组集体鉴定意见。

  4.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程序:课题组将成果主件、《山东省教学研究课题成果函审意见表》一并寄(送)至鉴定专家处,由专家在《函审意见表》上签署个人鉴定意见;课题组回收各位专家的《函审意见表》寄(送)至鉴定组组长;鉴定组组长负责汇总专家意见,形成专家组集体鉴定意见寄(送)至课题组;课题组将专家组集体鉴定意见和每位专家的《函审意见表》一并贴在《山东省教学研究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相关栏目中。

  5.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程序:召开山东省教学研究课题成果鉴定会议,由鉴定小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专家组鉴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结题的基本要求:

  1.顺利通过成果鉴定的课题方能进入验收结题。

  2.每年12月,召开山东省教学研究课题验收结题会议,审验合格者,由山东省教学研究室向课题负责人颁发《山东省教学研究课题结题证书》。证书中除负责人以外,还可以填写课题组参与人员,参与人数视课题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最多不能超过8人。同时,进行山东省教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评选(评奖数量不超过当年结题数量的40%),评选奖次分为一、二、三等奖,由山东省教学研究室印制获奖证书。每年1月,在下达立项课题申报通知的同时,公布结题名单,颁发相关证书。

  第六章 成果应用和推广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教学研究课题研究成果,除可参与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外,还通过各级教研报刊和网站进行宣传推广;单项出版或发表;根据需要,可出版《山东省教学研究成果年度总鉴》;向有关决策部门提供咨询报告;利用各种形式的报告会、研讨会予以宣传推广。正式出版(如著作)或发表(如论文)的课题研究成果,应注有“山东省教学研究课题”或“山东省教学研究重点课题”字样以及课题编号和课题名称。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教学研究课题所需经费自筹解决。根据情况,山东省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给予部分重点课题一定资助。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项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规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山东省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关于印发山东省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鲁教研室[2007]40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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