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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5-12-0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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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文化路小学家长委员会是以学生家长为主体,协助学校开展与推进素质教育,支持、监督学校工作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家长委员会的宗旨是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活动和管理的参谋、监督作用,为家长、社区参与学校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增加学校办学的透明度,增强社会对学校办学的监督力度,提高学校的“公信”度,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二章 组织第三条:设立学校、班级家长委员会。校级家长委员会在各年级家长委员会成员中产生,每级部推荐2-3人,共20人左右,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一名,理事若干名,主要工作职责是参与学校管理工作。家长委员会成员产生由家长自荐、班主任推荐,学校根据行业分布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两级家长委员会分别在校长、班主任的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家长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热心教育事业,愿为教育献计献策。

  2、能在学校需要的时候抽出时间参与学校组织的活动。

  3、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良好的心理品质,有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并有良好的教育效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参政议政意识较强。

  第五条:家长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1年,每学年进行一次调整,可以连任。

  第三章 职能第六条:家长委员会应发挥以下各方面的作用:

  1、加强学校和家庭的沟通,密切保持学校、家庭和社区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区教育一体化的形成。

  2、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督促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3、配合学校共同研讨教育、教学的相关问题,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提高教育质量。

  4、保障家长对于学校教育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评议权和参与决策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家长委员会根据学校和家长的授权,可行使下列权利。

  1、 有权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总结的审议。

  2、 有权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年度考核的社会评价。

  3、有权提出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发展教育事业的意见、建议。

  4、有权参与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的制定。

  5、有权参与学校重大教育教学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家长委员会应履行下列义务。

  1、 积极倡导“家长好好学习,学生天天向上”的教育理念,带头学习家教知识,提高家长对教育的认识,自觉抓好家庭教育、校外教育,从而配合学校共同做好对子女的教育工作。

  2、 积极探索如何发动全体家长参与教育,调动家长的积极性,为学校的持续发展献计献策,并尽自己的力量配合学校、教师,使学校的文化教学、课外活动更加形式多样、丰富多彩。

  3、 经常吸收、听取家长对学校、教师的意见、建议、要求,经分析研究后,向学校老师提出建议性意见或改进的办法和措施,最后再把学校、教师改进意见反馈给全体家长。

  4、家长委员会成员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了解教育教学情况,反映学生校外表现和思想动向,沟通和协调师生关系、学校关系。

  5、家长委员会成员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为学校教育、为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人力、物力支持,为学校发展尽心尽力。

  6、家长委员会成员应秉公办事,监督学校教育执法,对违背教育思想、违反教育法规的人和事要敢于提出,敦促学校教师和领导进行整改。家长委员会成员有权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学校教育教学情况。

  7、 为使家长委员会能正常开展活动,家长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大会,如有必要,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家长委员会对确定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8、 家长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家长委员会负责人召集,在会议前一天准备好提交讨论的事项并通知各委员。校级家长委员会由校长召集,班级家长委员会由班主任召集,会议内容可与家长委员会商定。

  9、 家长委员会成员应自觉遵守章程,积极参加活动,为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四章 附则第九条:本章程实施过程中,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十条:本章程自家长委员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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