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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职称晋升办法补充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5-12-1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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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证首次职称晋升办法的顺利执行,确保平稳过渡,特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按照原职称晋升办法,可在2009年晋升职称的教职工,由于任现职以来没有担任班主任或担任班主任不足三年的,只要在2009年度担任班主任,可视为符合职称晋升条件。

  二、按照原职称晋升办法,在2010年晋升职称的教职工,由于任现职以来没有担任班主任或担任班主任只有一学期的,只要从2009年度起至晋升职称当年担任班主任,可视为符合职称晋升条件。

  三、从2011年起,职称晋升和认定严格执行此规定。

  四、为了解决职称晋升过程中个别教职工教龄长、任职年限短的突出矛盾,学校职称评审领导小组可在当年的职称评审指标中拿出一个指标用于照顾在教学一线教龄长、任职年限短的教职工。

  五、本规定自二OO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六、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行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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