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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门卫保安人员制式服装管理暂行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1-1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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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学校门卫保安人员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学校门卫保安人员制式服装管理,树立学校门卫保安人员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门卫保安人员在值班期间和参加学校重大活动执勤时必须着学校统一配发的制式服装。

  二、着统一配发的制式服装时,应按规定佩戴领花、号牌、胸徽、臂章、肩章,不得佩戴其他非配发的标志、配饰。通常着统一配发的制式服装时应穿皮鞋(黑色),鞋跟高度不得超过3cm。

  三、门卫保安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严格遵守:

  1。制式服装应在学校内部穿着,不得在学校以外的任何地方穿着,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麻烦和后果由本人负全部责任。

  2。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制式服装内着非制式服装时,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由安保处统一安排和规定。

  3。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完好。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系扎围巾。

  4。着制式服装时应当戴帽。

  四、门卫保安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对不按规定着装的人员要给予批评、警告,对损害学校形象的人员要作出相应的处罚。

  五、门卫保安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配饰,服装及配饰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赠送、转借、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给其他人员使用。

  六、所配制式服装(春秋常服、冬执勤服棉衣、夏执勤服短袖、内衬衣、作训帽)及配饰(软、硬标志)四年一换。

  七、门卫保安人员辞职或因故被学校辞退、解聘的,其统一配发的服装和胸徽、号牌、领花、肩章、臂章等软硬标志一律全部交回学校安保处,否则,扣发个人一个月工资。

  八、凡从事学校门卫保安工作未满三年提出辞职或因故被学校辞退、解聘的保安员,除交回学校统一配发的服装、配饰外,学校还将按比例扣除个人服装使用费(在岗不满一年扣除服装总价的75%;在岗不满两年扣除服装总价的50%;在岗不满三年扣除服装总价的25%。),若出现服装和配饰破损、丢失或人为损坏按全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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