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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损坏损失赔偿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1-1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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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学仪器设备因保管不善、维护保养不当,或操作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损坏、散件、遗失的均为非正常损坏、损失,应由保管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共同填报《教学仪器损坏报告处理单》,由科室负责人监督执行。

  二、赔偿费一律交学校财务科,由学校用以改善实验室建设,赔偿物品由科室负责人监督交实验员登记入库。

  三、赔偿细则:

  (1)对因纪律性差,不听老师讲解而违章操作造成的损失的学生,应进行教育,并按现行价格赔偿。

  (2)学生分组实验中造成的损坏,如果是属于任课教师对操作规程交代不清楚;因管理不严导致纪律差,实验前后检查制度不严,以及在学生老师之间交代手续不清者,其损坏和散失的器材,一概由教师负责,除填写损耗处理单外,视其情节,赔偿该种仪器现行价格的50%以上。学生视其情节予以教育后,赔偿20%—50%。

  (3)演示实验中违章操作或粗心大意造成的损坏或散失零部件者,应追查责任,视其情节,按现行价格的50%以上赔偿。

  (4)领出或借用的仪器超期不归还者,或在期限内因保管、使用不善而导致损坏和散件,由领用人或借用单位按现价的120%赔偿。

  (5)凡未履行借用手续或手续不严,交接不清造成损坏或散失零部件者,由实验员按现价的150%赔偿。

  (6)实验员在操作过程中违章或因玩忽职守,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管理不善和利用职务之便据公为私而产生损坏或流失者,按现价的50%—120%赔偿。

  四、属于下列情况者不赔偿,但损坏人应填写耗损处理单,写明原因,由实验员期未汇总,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小灯珠、保险丝、火柴、酒精等的正常自然损耗,电力网络电压突变而造成的用电器材的烧坏,或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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