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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的报废审批管理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1-1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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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教学仪器报废的条件

  1.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常规仪器设备为22年、通用仪器设备同其它工业产品),无修复价值。

  2.主要结构和部件陈旧或损坏,精度严重降低或丧失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又无法修复的教学仪器设备。

  3.先天不足,又无法改造利用的仪器设备。

  4.严重影响安全,继续使用会引起危险事故的教学仪器。

  5.大修一次费用超过原值的50%以上的教学仪器。

  (二) 教学仪器报废的程序

  1.低值易耗品,由实验室每学期汇总一次,列出品名、数量与金额,经主管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主任批准即可。

  2.单价在20元以下的低值耐久品,如部分玻璃仪器、石膏模型、标本等教具,由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主任批准即可。

  3.凡属固定资产(单价2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报废,应由管理人员填写《仪器报废申批单》,再由教导处负责人组织有关技术、教学人员参加的鉴定小组,对淘汰报废仪器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合理后,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并由管理和财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最后报县(区)级业务管理部门备注。

  4.不管属哪一级审批报废的仪器,都应将仪器上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拆下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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