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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部加强学风建设若干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1-1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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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严肃校纪,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进一步提高高中学生的学习素质,根据学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学习常规
  1、早读规定
  (1)至少提前五分钟到校,将各科作业交组长处。
  (2)自觉合理安排学习任务,如读、背相关科目内容,不允许离开座位。
  (3)科代表在7:40前将作业交到任课教师处,并将未及时上交作业学生名单一式两份,一份交任课教师,一份交给班主任进行登记。
  2、课堂规定
  (1)按时到校,因事、因病不能到校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2)预备铃响,立即进入教室就座,保持安静,做好上课准备。
  (3)上课铃响,听班长口令起立向老师行礼,教师回礼后方可坐下。
  (4)迟到学生应在教室门口立正喊报告,经老师同意后方可入教室,动作要轻、快。
  (5)课堂上要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勤于思考,踊跃发言。发言或提问要立姿端正,声音洪亮,口齿清楚,回答完毕后经老师允许方可坐下。课堂上不准有移位、谈笑、玩耍、看课外书、听音乐、睡觉等现象。
  (6)上实验课要听从老师指挥,不得随便触摸各类仪器、物品,损坏东西要按规定主动赔偿。
  (7)上体育课不能穿皮鞋、凉鞋或高跟鞋,女生不能穿裙子。
  (8)老师宣布下课后学生方可自由活动,课间不准在教室、走廊、楼梯追逐打闹,大声喧哗、拍打篮球等。
  3、晚自习规定
  (1)保持教室安静,按老师要求完成各科作业,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2)严禁在教室内大声喧哗,任意走动,不准随便出教室。
  (3)没有特殊情况的学生一律不准走出教室,有特殊情况者经值日老师同意后方可离开教室。
  (4)禁止在教室内随意走动、讨论问题和私自调换座位。
  (5)各班值日干部要做好晚自习考勤,并做好记录。
  (6)未经批准不得利用自习时间开展其它活动。
  4、考试规定
  (1)认真思考,独立完成答卷,考试过程中不准交谈、旁窥、抄袭、夹带、传递纸条等。
  (2)考前十分钟,考生应准时进入教室,按规定座位就坐,做好考试准备。除该科考试所必需的文具外,所有课本、笔记本、练习本、参考资料等均不准放在身边,一律放在教室前方(开卷考试除外)。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得参加该科考试。
  (3)考生必须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填上学号、姓名、班别,试题如有印刷模糊不清的,可举手发问,考试铃声响后才能开始答卷。
  (4)答卷一律用蓝或黑色笔书写,不能使用红色笔或铅笔(填答题卡及作图除外),不能使用涂改液或胶带纸,答案一律写在试卷指定范围。
  (5)下课铃响,答卷不论完成与否,一律停止作答,立即把试卷交给监考老师,考生不得拒交或带试卷离开考场。
  (6)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场,不得在课室门口和附近议论考试内容或喧哗追逐,以免影响别人考试。
  5、试读生管理规定
  (1)凡低于渭滨区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并经过面试后录取的学生和各年级插班生均为五处中学试读生。
  (2)凡是试读生,除严格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则外,必须每月向班主任提供一份学习、生活的思想汇报。
  (3)每个学期初或中段考后,由试读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年级组对该生的学习态度、学业成绩、纪律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后,呈报政教处审批,决定其能否转正。
  (4)试读生转为正式生后,由学校给予表彰并通知家长。对毕业前尚未达到转正条件的试读生,高考不予报名。
  (5)高中会考3科不合格者,高中不能毕业,高考不予报名。
  二、违规处分条例
  1、凡缺交作业1-3次者予以口头批评,达到5次者,年级组予以通报批评,累计达10次者予以警告处分,缺交作业达15次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2、凡违反课堂(包括自习课)有关规定,被教师点名批评累计达3次者,予以口头警告,达到5次者,年级组予以通报批评,累计达到8次者予以警告处分,累计达10次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对于不尊重教师,不听教师劝告,在教学过程中与教师发生冲突且态度恶劣者,视严重性予以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凡因无心向学,导致统一考试成绩在年级排名退步30名以上者,第一次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年级组通报批评,第三次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为学生干部者,撤消其所担任的职务;若为团员者,由团委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对学习成绩差、表现不好的学生,将其由正式生转为试读生。
  4、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1)旷课一节、迟到一次给予口头警告;旷课一天、迟到达到5次的,年级组予以警告处分;累计旷课3天的,迟到5次以上的,学校予以警告处分;旷课三天以上,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者予以勒令退学处分。
  (2)上课无故迟到三次或早退二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和班级集体活动、体育锻炼课、自习课等,一律按旷课计算。
  6、对考试作弊学生处分
  (1)考试中有违纪舞弊行为(包括舞弊未遂)者,该科成绩以0分计算,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2)考试中交头接耳、做手势对答案、偷看别人试卷、协同传递字条、或有意让对方偷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考试中夹带提纲、课本、纸条,传递或交换抄袭试卷答案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4)多科作弊或多次作弊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5)偷窃试卷和答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5、其它
  (1)带手机、Mp3等娱乐工具到校者,一律没收,毕业以后再予以归还,班内点名批评。
  (2)带与学科无关的课外书(包括小说、娱乐杂志等)到校,一经发现,一律没收,不予归还,并班内点名批评。
  (3)对于发型、服饰不符合规定者,第一次口头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第二次年级通报批评,第三次学校予以通报批评,第四次予以警告处分。
  (4)发现有抽烟现象者,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警告处分,第三次勒令退学。
  (5)对于打架现象,按学校学籍有关条款执行。
  (6)对于上网吧者,发现一次予以批评,二次予以警告处分,三次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6、说明:(1)凡在校受到学校处分者,综合素质评定为不合格。
  (2)此规定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3)教导处将不定期对各班考勤进行抽查(包括晚自习和周六上课)
  (4)此规定将在执行过程中逐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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