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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综合奖励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1-2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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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激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各项教育教学评比、竞赛活动,不断增强和提高教师各方面能力和水平,激发教师职业归属感和事业成就感,特制定以下综合奖励办法:

  1、凡经学校同意,代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区、市、省、国家级学科竞赛活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教学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数、理、化、生、英语、计算机、作文竞赛),经逐级选拔、评比,获得三等以上奖励者,依据获奖证书或有关正式文件,按照以下标准奖励全体指导教师:区级一等奖36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40元;市级奖按获奖等次,在区级基础上分别再加90元;省级在市级基础上分别再加150元;国家级在省级基础上再加300元。此项奖励不按获奖学生人数进行累计,经层层上推,分别获不同档次奖励者,不重复奖励,只以最高档次为依据进行奖励,优胜奖按降一档次二等奖记奖,鼓励奖、纪念奖不计。
  2、凡经学校同意,代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体、音、美竞赛获区级以上奖励者,按照获奖级别及等次进行如下奖励:(1)美术音乐类根据学生获奖等次,奖励该生全体指导教师,分别为:区级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40元,三等奖180元;获市级奖的,在区级基础上分别再加90元;获省级奖的,在市级基础上分别再加150元 (此项奖励不按获奖学生人数累计)。(2)学校体育代表队获奖奖励执行体育专项奖励办法。
  3、凡被评为校、区、市、省级教学能手、教学新秀,或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评比的教学能力综合评比获奖者(如教改能手、电教教学能手、优质课评比、课改优秀教师等),依据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分别奖励有关教师300元、450元、600元、900元。有等次划分的,一等奖视为能手,二、三等奖在同级别一等奖奖金基础上下浮20%、40%进行奖励,鼓励奖不计奖金。
  4、凡在教学科研活动中撰写的教育教学论文、教学设计、课题研究报告等获得校级以上教育教学行政部门及教学研究机构正式组织的有关评比中获奖(含校级),依据获奖证书,按照以下标准奖励获奖者:校级一等奖15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80元;区级在校级基础上分别再加60元;市级在区级基础上分别再加90元,省级在市级基础上再分别加150元,国家级在省级基础上再加300元。
  5、凡代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方面团体活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教学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获得区级以上团体奖励(或优秀组织奖),对活动主要组织者或指导者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三等奖区级150元,市级300元,省级600元;二等奖区级210元,市级450元,省级780元;一等奖区级300元,市级600元,省级900元。无等次划分的优秀组织奖、团体奖,按相应等级一等奖对待。
  6、本校教职工写文章宣传学校,在市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的,按市级150元、省级300元、国家级600元发给奖金。
  7、学校每年评出的校级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并奖励每人300元;被区、市、省、国家评为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在上级无其他特殊奖励的前提下,在校级基础上分别加奖150元、300元、600元、900元,依次上推的以最高级别奖励为准。
  8、经学校推荐、上级部门表彰的单项工作先进个人(如:计划生育先进个人、勤工俭学工作先进个人、德育工作先进个人等,上级部门除发给荣誉证书外无物质奖励者),由学校一次性奖励300元。
  9、每学年学校评选的优秀班主任,奖励每位获奖者600元。
  以上各项奖励,凡上级部门以奖品方式奖励的,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发给奖金。本办法未能具体涉及的奖励,由学校行政会研究,参照相近条目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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