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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培青工作制度与奖励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1-2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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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切实发挥我校的现有“名师”的骨干示范作用,加速我校青年教师的成长,进而全面提高我校学科的整体教学水平,形成我校的“名师群体”,我校青年教师的培养实行“导师制”,具体办法如下:

  一、 导师的任职条件:

  1、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后续学历),十年以上的教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曾担任过两届以上毕业班教学工作。

  2、 具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和鲜明的个人教学特色。曾获区级以上教学能手称号或在市级以上教学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

  3、 近三年教学成绩在同学科中名列前茅,学生评价优良率不低于90%。

  4、爱岗敬业、事业心强,工作积极进取,富有钻研精神和奉献精神,在师风师德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二、培养对象: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30岁以下,教龄不满10年,积极上进。在教学一线,能虚心学习、潜心钻研、立志献身我校教育事业的青年教师。

  三、导师和培养对象的确定:

  1、导师须由各年级部依据任职条件推荐,由学校统一组织认定,经本人同意,与校方签订有关协议,校方为其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

  2、培养对象须经本人书面申请,年级部依据有关条件推荐,报请学校统一审定。

  3、每位导师确定1-2名培养对象。

  四、培养工作总体要求:

  1、学校为导师培养工作提供良好的氛围,教务处尽可能安排培养对象与导师同头任课。在导师和培养对象进行的教学科研中,学校提供必要的物力、人力、财力支持。

  2、培养对象每周至少随导师听课一节,导师每两周听培养对象课一节。听课前后要有规范的说课、评课程序。导师、培养对象均有详细的说课、评课纪录,年级部月查,学校每学期统一检查一次,并由导师和培养对象联合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

  3、培养对象与导师须有学习、指导计划和实施措施。

  4、结业后的培养对象应具备骨干教师的实际工作能力。能胜任不同类型班级、不同年级的教学工作。

  五、培养经费及待遇:

  1、学校每学年对培养工作进行考评,评出“青年新秀”和“优秀导师”。

  2、每位“优秀导师”每年可凭发票报销资料费不超过50元,资料费用于购买教学书刊,供师徒及本备课组共同使用。

  3、按规定三年结业,符合“培养工作总体要求”并获得荣誉者师徒同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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