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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普通话工作检查督导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2-0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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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为积极有效地开展我校普通话推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省、市语委的规定,特制定以下推广普通话工作检查督导制度:

  一、认真组织全校师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二、校领导每年至少召开2次推广普通话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普通话推广工作,学校工作计划和总结中有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内容。

  三、学校在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必须将推广普通话作为创建和检查内容之一,主管领导认真检查落实。

  四、录用新教师时学校必须审核普通话测试水平,语文教师普通话必须达到二级甲等,其他学科教师必须达到二级乙等,如未达标,不予录用。

  五、    加强普通话达标后的“测后管理”,杜绝“证书一到手,方言又出口”的现象,引导和鼓励教师自觉地把普通话作为自己的职业语言,并不断提高普通话水平。

  六、在教育教学、宣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中必须使用普通话,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每学年将以各种形式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如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年度考核时取消评优资格。

  七、学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教育教学、宣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如违反规定,降低评优的等次。

  八、全体教师要积极参加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演讲、朗诵等各种普通话竞赛、讲座活动,各班必须组织学生每年9月开展“推普宣传周”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九、学校广播站播音员普通话水平必须相当于二级乙等,否则不予播音。广播站每年必须播出推普宣传节目5次以上,校园橱窗内及时公布学校推普工作动态、先进事例。

  十、教学楼、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必须设置“请讲普通话,请用规范字”的提示牌。

  推广普通话是树立学校良好的形象,提高师生素质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师生要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以上制度,使我校的语言文字规范化程度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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