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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导师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2-1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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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青年教师的业务能力,营造青年教师成长的良好环境,缩短青年教师教学“适应期”,促使他们迅速成长,以老带新,以优促新,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技能精湛的教师队伍,培养教师间的团结协作精神,进一步完善青年教师培养制度,特制本制度。

  一、被指导对象:

  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或自认为需要导师的青年教师。

  二、指导教师的条件:

  1.具有小高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

  2.师德高尚,教育教学能力强的省、市级教学能手。

  三、年限:

  正常情况下保持三年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四、对导师的要求:

  1.全面关心被指导教师的成长,重点放在提高业务能力上。

  2.对徒弟满足其随堂听课的要求,接受咨询,解答教学疑难;指导备、讲、批、辅、测等,并指导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3.指导班级常规管理和德育活动的开展。

  4. 每学期对徒弟的教学态度、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提出简要的书面评价意见,交教务处备案。

  五、对青年教师的要求:

  1.必须尊重、主动、虚心。

  2.听师傅的课每周不少于一节。

  3.定期和师傅交流工作,以求得指导。

  4.在指导教师帮助下,每学期至少在组内或学校上汇报课一节,写出教学总结或论文一篇以上。

  六、检查与考核:

  1.经教研组(备课组)推荐或双方自愿商定,签订师徒协议书存教务处。

  2.教务处将定期检查协议执行情况,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3.每学期开展青年教师赛教活动,对优胜者及其指导教师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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