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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名师管理暂行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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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名师工程”建设,努力提高我县名师及其培养对象的教育科学研究水平和教育教学业务能力,促进名师培养对象快速成长为名师,充分发挥名师的带头示范、辐射作用,切实做好“名师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上饶县名师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职责与义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敬业奉献,具有良好的师德和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学校必须任课且满工作量,主动承担学校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承担学校及全县各项教育教学任务。在教学工作中尤其是课堂教学创新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承担县级或校级示范课、观摩课等教学任务,主动到偏远农村山区学校讲学,送教下乡。每学年三级名师至少上四节县级以上的公开课、示范课,二级名师至少上二节县级以上的公开课、示范课,每学年一级名师至少上一节县级以上的公开课、示范课。

  (三)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方法和现代教育技术,了解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新动态。积极探索,在教学实践中勇于创新,逐步形成自己独特的教育教学风格,有适应时代发展的组织管理教育教学的能力,成为研究型、专家型的名师。

  (四)不断反思自身的教育教学,主持承担县级以上的教改实验或市级以上立项课题,并能结合学科实际转化为教学成果加以推广,积极撰写有关课程改革的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文章。每年撰写专题研究论文或教学经验至少一篇,并达到市级论文评比二等奖以上。

  (五)在教育教学、教师专业化发展中起辐射和引领作用,积极开展网上教学研究和校本教研活动,在网上开设个人博客或在教研网站开设的“名师论坛”中以主持和版主身份举办主题论坛,交流信息,积极主动地与扩大教师交流、沟通、共建,并为同类别同学科教师解疑释难。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每个培养周期结对1—2名青年教师,结对带徒要有计划、总结和活动记载,有计划地培养事业心强、综合素质较高的年轻教师。主动承担校、县等不同级别的培训任务;工作中突出名师特点,强化辐射作用。

  (六)教育成果显著,教书育人成绩优秀,在本校名列前茅或在本县同类学校处于领先水平。

  第二章管理与考核

  (一)建立定期考核,科学评估、动态竞争的名师管理机制。对中小学名师及其培养对象的考核,坚持考查、考评相结合,由学校、县教育局“名师工程”办公室两级负责考核。

  (二)学校对名师及其培养对象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学年末,名师及其培养对象按要求填写学年工作情况登记表,学校根据名师及其培养对象年度绩效考核、上岗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签署考核意见,上报县“名师工程”办公室。

  (三)“名师工程”办公室负责对名师及其培养对象进行年度考核与评估。依据名师及其培养对象工作情况和登记表内容、学校考核意见,对其政治思想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认定或继续任用、晋升、奖励的依据。

  (四)“名师工程”办公室建立名师纸质和电子档案并跟踪管理。不断充实完善名师档案库的建设,掌握名师的发展情况,促进名师再提高。

  (五)考核等级划分。依据《上饶县中小学名师年度职责履行考核量化表》将考核等级分为优秀(80分以上)、称职(70分以上)、基本称职(60分以上)、不称职(60分以下)四个等次。

  (六)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名师培养对象,可从第二年起晋升为同级名师;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取消名师培养对象资格,同时取消所享受的相应待遇;两年内不能晋升为名师的培养对象,从第三年起取消名师培养对象资格,同时取消所享受的相应待遇。年度考核连续二年为优秀的名师,同时符合《上饶县名师工程实施方案》中的一、二级名师必备条件,三级名师可晋升为二级名师,二级名师可晋升为一级名师;连续两年考核未达到称职的名师,从第三年起取消名师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名师,从第二年起取消名师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七)从2008年秋季开始,每年由学校根据《上饶县名师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新的名师培养对象推荐工作,新推荐的名师培养对象均为三级名师培养对象。

  第三章培养与提高

  (一)名师的培养与培训坚持多层次、多渠道、研培结合、周期培训及名师自学提高相结合的模式。采取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名师的不同层次分批进行。业务培训突出指导性和实效性,注重方法指导和经验传授。

  (二)有计划地选派名师参加学术研讨会、交流会、外出考察学习,定期组织开展“教学艺术展示周”、全县性(或分片)的公开课、研究课等大型的课例研讨活动,在本县网站上为名师建立个人网页、开辟专栏,开展信息技术环境下的校本研修活动,促进名师及培养对象之间的交流和提高。

  第四章待遇与权利

  (一)实施名师奖励制度。名师及其培养对象从教育局决定之日的下个月起,三级名师(含培养对象,下同)每月奖60元,二级名师每月奖80元,一级名师每月奖100元。

  (二)推选高一级人才培养候选人时,业绩突出的名师予以优先。

  (三)各学校要积极支持名师开展教育教学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每学年享受1-2周的学术假,主要用于教育教学研究、经验总结、指导培养教师以及本人需要的继续教育。对名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采用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推广,发挥他们在教育教学中的领头羊作用。

  第五章附则

  (一)各校的名师管理工作由校长亲自负责,根据本办法要制定实施方案,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做好名师宣传、培养、使用、考核等各项工作,争取培养出更多更好的名师。

  (二)名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教育局调查、核实、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有关待遇。

  1、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查处属实的;

  2、不具备师德要求或不履行职责,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的。

  (三)本《办法》由县教育局名师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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