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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4-1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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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监考人员要先培训后上岗,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担任监考工作。

  二、       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在首场考试前要对考生宣读《考生守则》,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考试时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地关心考生。

  三、       监考人员要在考试的当天早上到考点熟悉考场并认真检查考场。考场的内墙壁不能有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资料图片,课桌有抽屉的一面应面向讲台。检查合格即关闭好门窗。

  四、       监考人员在监考时,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在每科考前20分钟(首场考前30分钟)到考点考务组领取试卷,并检查试卷密封是否完好,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主考。

  五、       监考人员有权阻止除主考、副主考及巡视监察人员之外的无关人员进入本考场。

  六、       监考人员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考前5分钟当考生面拆卷,核对科目,清点份数,准确无误后才发给考生。考试开始后,逐个检查考生《准考证》相片与考生本人是否相符,座号是否有误,如发现代考或冒名顶替者,应立即取消考试资格。

  七、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当众答复。

  八、       监考人员要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身体不适,应及时报告主考通知场外的工作人员陪同考生治疗,对不能坚持考试的考生,应说服其停考。

  九、       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阅读缺考及尾数试卷,不准谈笑、抄题、做题,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和其它一切有碍于履行监考职责的事。

  十、       监考人员要定位(一前一后)监考,秉公办事,遇考生有违纪行为,应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并按《江西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执行。

  十一、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十二、    考试结束铃声一响,立即请考生停止答卷,监考人员再按考号顺序收集试卷(包括缺考试卷、尾数试卷)并检查核实试卷份数,填写“试卷密封面”、《考场情况记录表》,交考点考务组检验,无误后再按要求装订、密封。试卷不得错装、漏装、倒装、反装。考场情况记录要具体明确,不能笼统写“有个别人舞弊”;应具体写明舞弊者姓名、准考证号码、舞弊的具体情节等。

  十三、    缺考试卷,监考人员要在装订线以内写明缺考者号码及姓名,不能在装订线外做任何记号。

  十四、    监考人员有权阻止非本考点主考、副主考、监察及各级巡视人员进入考场。

  十五、    监考人员要自觉抵制和反对任何不正之风、不法行为,监考人员营私舞弊、擅离职守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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