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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聘用制工人管理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5-1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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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学校工作需要,为了管理好聘用制工人(简称临时工),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聘用制工人的管理

(一)学校对聘用制工人实行校办统一聘用,分部门管理使用。

1、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聘用制工人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聘用人员,并书面提出工作职责及要求,报校办公会讨论通过。

2、使用部门经学校批准后推荐聘用制工人,面试、商谈合同后报学校审批。

3、校办负责检查拟聘人员有关证件,特殊工种需相关资格证。并根据使用部门意见统一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需附部门拟定的聘用制工人工作职责)。

(二)统一发放工资程序

1、每月25日前由各分管部门根据聘用制工人工作情况,对聘用制工人工资发放签署意见,列出当月工资发放标准交总务处。

2、总务处统一发放工资。

3、每学期由分管部门根据聘用制工人工作情况上报效益工资放量,由总务处统一发放。

(三)分管部门管理要求

1、分管部门必须明确告知聘用制工人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2、对聘用制工人工作失误及工作表现作出正确评价,工作出现失误,应在当月工资中进行扣除,并在效益工资中进行扣罚。如未实行则视为部门负责人工作失误。

3、聘用制工人工作失误或不到位,部门负责人必须责令整改,如不服从可提出处罚意见。如对聘用制工人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处罚。

二、聘用制工人聘用条件

(一)聘用制工人必须遵纪守法,服从学校管理,认真完成学校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所聘聘用制工人年龄: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提供肝功能等传染病检查证明。

三、聘用合同一年签一次,聘期为一年,试用期为一个月。

四、聘用制工人待遇

(一)聘用制工人寒暑假照常上班。如不需上班,停发工资。一年三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学校视情况发放适当的福利。

(二)聘用制工人工资按合同工资标准每月发放一次。

(三)聘用制工人加班由部门上报,分管处室审核后由总务处发放加班津贴。

五、聘用制工人在聘用期内须交本人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履约押金,签订合同由校方统一收取,解聘后退回。

六、聘用制工人在聘用期间,辞工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报告,否则扣除履约金。学校解聘,工作时间不足半个月的,发放半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不足月的发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足月的,除发足本月工资,另再加半个月工资。

七、聘用制工人在聘用期间内发生违法违纪情况,立即辞退,辞退后不退回履约金,不执行第六条。

附件:聘用制工人岗位说明(列表)

1

安稳处分管

门卫及保安、自行车管理员

2

校办分管

办公楼保洁员、司机

3

政教处分管

教学楼保洁员、校医、校园保洁员

4

总务处分管

花工、水电工、图书楼保洁员、保管员

5

勤工办分管

打印室文员

6

督导室分管

图书管理员

如出现交叉使用,由上述分管部门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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