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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5-1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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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另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分类: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分别是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各处室的财产无论其经费来源,无论调入、赠送均属学校固定资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渠道进行管理。

  三、学校固定资产购置

  1、小额常规物品(包括教师小额常规办公用品、卫生用具等)由使用部门或个人书面申请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及校领导批准后,由总务处采购员会同申请处室有关人员共同采购。

  2、大宗物品或价值超过三千元的物品采购,按政府集中采购文件精神办理

  (1)教育教学用物品(包括图书、教具、实验用品、电教、科技、广播、信息技术用品、班级文化建设、班主任用品、医疗卫生用品、科研、学生竞赛、文艺美术体育用品)由教研组或专业教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建议,交分管校长审阅以后,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由勤办上报采购中心。

  (2)行政处室办公用品,由部门向校办提出书面报告,交书记审阅后,报党政联席会讨论,由勤办上报采购中心。

  (3)绿花、校建、校舍、维稳等公用物品,由总务处、维稳处提出书面建议,报分管校长审阅后,报党政联席会讨论,由总务处或勤办按程序规定上报或采购。

  (4)教工福利、奖励物品,由工会或经办处室向分管领导提出书面建议,分管领导审阅后,报党政联席会讨论,由经办处室会同总务处采购。

  3、处室上报采购建议时,必须说明用途、估计价格,党政联席会讨论后,经办处室须在一周内完成采购程序。

  四、固定资产购进后(含上级采购拨付物品),先由总务保管员及使用部门进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先记入学校固定资产台帐,然后由使用部门或个人办理领用或借用手续,并记入部门分帐户。消耗品或福利奖励物品不计入台帐,但须由总务处核对验收以后发放。未经总务处或勤办签字盖章,财务室不得报销。

  五、固定资产管理由学校统一管理与学校所属各部门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和调换,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均不得出借或调走固定资产。公用固定资产带出校园,须持有安稳处盖章的出门证。

  六、全校的固定资产清查由总务处、勤工办组织行政处室、教研组、电教室、实验室每学年(暑期)清查一次。每学年(暑期)进行各分帐户与总帐户核对,做到总帐户与分帐户物品(含报损物品)相符。

  七、加强固定资产损坏赔偿的管理,对损坏的固定资产按市场价格赔偿,各实验室、电教室、微机室任课教师每节课后要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有无损坏物品,如有损坏要找到损坏人进行赔偿。各处室、实验室、电教室、微机室固定资产的遗失赔偿,按该物品的购进价减去每年10%的折旧费赔偿。

  八、固定资产报废处置

  1、确因使用期过长、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2、申请报废由使用部门填写《财产报废、报损单》报总务处或勤办,总务处或勤办组织有关人员作技术鉴定,签写意见办理报废并并报财务室销帐。

  3、报废的物品单价在300元以下由总务处、勤工办负责人审批,单价在300至1000元由分管总务校长审批,单价在1000元以上报校长审批。

  4、报废的固定资产由总务处、勤工办统一处理,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报废程序。报废物品应充分予以利用,确系不能利用的,按程序上报后进行变价出售,出售过程须报党政联席会讨论,出售款上交学校。

  5、未经报废程序,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若有违反,按原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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