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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5-1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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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场开始时监考老师到考务组领取试场的钥匙和试卷,负责试场的开放,考试结束后关闭试场并把试场钥匙交还考务组。

  二、每场次流动督察及监考老师提前10分钟到考务组。

  三、每场次监考老师的监考任务不得私自调换。未经值班领导批准的调换作旷工处理(对象为监考表上所列监考人员)。

  四、监考老师迟到2次(含2次)计旷工一次。

  五、考试开始后,不得允许考生迅速交卷。每场考试考生必须在考试结束铃响后才可以交卷。

  六、各楼层流动督察应及时记录各考场提前交卷的人数,并上报考务组。(学校将对提前交卷者试场监考老师酌情扣其津贴)

  七、监考老师在监考期间必须遵守职责,不得擅自脱岗、串岗、接听手机,严肃考场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

  八、每场次监考教师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等候考生。

  九、阅卷方式:统一交叉阅卷,教师将成绩上传至网管中心。

  十、学生不得携带手机、文曲星、计算器等与考试无关物品进入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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