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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师德规范的六项规定及措施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5-1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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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的精神,加强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维护教师队伍的良好形象,树立爱岗敬业廉洁奉献的行业新风,根据《教师法》和我校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前实际,现重申并制定严格师德规范的六项规定:

  一、教师必须尽职尽责,教书育人,集中精力搞好教育教学工作。不允许不备课、不写教案上讲台,不允许不批改作业,不允许从事第二职业和校外兼课,不得强迫和变相强迫学生有偿家教。

  二、教师必须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后进学生;不得讽刺、挖苦、辱骂学生;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让学生(包括犯错误的学生)罚站、罚抄、罚款、罚劳动,停课和赶出教室等,更不能动手打学生和鼓动或默许学生体罚学生。

  三、教师应当洁身自好,乐于奉献,坚决反对拜金主义、见利忘义和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教师不得向学生乱收费;不得推销、代购复习资料、学习用品和其他物品,不得代定、推销书报杂志;教师个人不得擅自组织补课收费和组织活动收费。

  四、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定期家访,应与学生及学生家长正常往来,维护健康纯洁的师生关系。不得接受学生家长馈赠的礼品、礼金;不得接收学生家长的吃请,更不得向家长索要和变相索要(包括暗示学生及家长送礼)礼品、礼金;不得利用安排座位,利用班干、入团、入队等与家长搞交易;不得利用职业之便请学生家长办私事。

  五、教师必须遵纪守法,行风正派。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不得参与赌博、色情、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的活动。

  六、教师应衣着整洁大方、行为举止端正,语言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不得奇装异服,坦胸露背,不得浓妆艳抹;教师不得讲粗话、脏话,在校不得讲方言土语,不恶语伤人。

  我校根据教委的上述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

  1、正己、敬业、爱生、奉献是师德的核心内容。

  2、全校教职工都是教育工作者,要为人师表,对校内不良现象有责任进行批评教育。

  3、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4、热爱学生,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不能讽刺、挖苦学生,不能把学生撵出教室,不布置惩罚性作业。

  5、课堂内外,指导学生如何做人,要用正确的思想教育影响学生。要了解学生,帮助学生上好每节课,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

  6、不能对自己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不能在校内进行家教,不接收学生及家长的礼品。

  7、语言举止文明,服饰得体,校内不得吸烟。

  8、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对违反要求的教职工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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