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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5-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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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准参加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活动,或有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讥讽、歧视、侮辱学生。

  三、不准参与迷信、赌博等不健康不文明活动。

  四、不准私自办班或对现任教学班的学生有偿家教。

  五、不准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六、不准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七、不准无故迟到早退缺课或随意拖堂,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

  八、不准在课堂上吸烟、接打电话、讲脏话粗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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