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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三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6-1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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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班级、年级或全校公开批评教育并作书面检讨。

  l、自习课不守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2、不能虚心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无理顶撞老师者;3、衣着、穿戴不符合《规范》要求者;4、随地吐痰、抛撒纸屑果壳者;5、讲粗话、喊同学侮辱性绰号者;6、在教室内拍球、踢球者;7、听、唱不健康歌曲、玩有赌博性质的游戏者;8、进出校门不下自行车,在校园内骑车带人者,骑摩托车或电动车进入校园者;9、无故不参加班级、年级组织的集体活动者;10、一周内无故迟到或早退达两次以上者、旷课一次者;11、到游戏房打游戏或看不健康的书籍者;12、不遵守学校仪容仪表管理规定者。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给予警告处分。

  1、符合条例(一)中任何一条,而经批评后仍无改进者;2、符合条例(一)中多项情况者;3、屡次违反课堂纪律者;4、平时测验作弊两次或期中、期末考试作弊者(该学科成绩按零分计算);5、不接受老师教育、顶撞老师造成一定影响者;6、自己或怂恿其他学生吸烟者;7、纠集校外或校内人员在校内外打架未遂,但已造成一定影响或有勒索行为者;8、参与校内外赌博者;9、看黄色书刊、录像、初次到营业性舞厅、酒吧、音乐茶座活动者;10、谈恋爱者;11、故意损坏公物、公共设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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