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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反《基本文明守则》处罚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8-0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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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校的文明建设,规范我校学生的行为,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矫治学生不良行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任组长,政教处主任任副组长,行政办公室主任、教务处主任、电教处主任、团委书记、政教处副主任和总务处分管卫生的副主任为成员。以校园环境治理值日教师(以下简称值日教师)为基础,抽调一些责任心强、身强力壮的其他教职工组成执行小组。具体工作由政教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矫治学生不良行为必须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在正面教育无效的情况下,适用于本规定。违反校园环境管理行为的处罚,采用交纳违规押金与在班级评估有关项下扣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合于本校在校学生。

  二、不良行为及处罚原则

  第五条 违反《临川一中学生基本文明守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人次处交纳五十元违规押金,同时在其所在班的《班级工作评估》“校园环境治理”项下,每人次扣除5分:

  1.进营业性网吧、电子游戏厅、营业性舞厅、酒吧和音乐茶座等不适宜中学生活动的场所的;

  2.看黄色影视、书刊的;

  3.在课堂上(包括自习棵)、考场上使用手机、用MP3、MP4等电子产品听音乐、用文曲星等学习机玩游戏、看小说或者影视节目的;

  4.吸烟、喝酒、赌博、打架斗殴的。

  班主任查获本班学生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不扣分。

  第六条 违反校园环境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人次处交纳二十元违规押金;是本校在校学生的,同时在其所在班的《班级工作评估》“校园环境治理”项下,每人次扣除2分:

  1.乱倒垃圾或者乱扔垃圾袋的;

  2.在墙壁上乱涂乱画,打手印、脚印、鞋印、球印,或者涂改学校各类通知的;

  3.践踏草坪、花圃和绿化带,损坏竹、木和花草的;

  4.随地大、小便的;

  5.乱停乱放机动车辆和自行车的;

  6.从楼上向楼下人群中吐痰、泼水的;

  7.攀爬围墙、门窗、栏杆、树木等物体的。

  第七条 违反校园环境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人次处交纳十元违规押金;是本校在校学生的,同时在其所在班的《班级工作评估》“校园环境治理”项下,每人次扣除1分:

  1.骑自行车进出校门或者骑自行车载人的;

  2.乱丢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粉笔头、剩余食物、食品包装物及其它废弃物品的;

  3.早上起床铃响以前、午睡期间、晚自习期间以及晚自习之后在校内篮球场打篮球的;

  4.在阳台、楼道间追打嬉闹的;

  5.不听值日教师、保安人员或值日学生劝告,强行出校的。

  第八条 违反《临川一中学生基本文明守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则在其所在班的《班级工作评估》“校园环境治理”项下,每人次扣除2分,并由其班主任限期(三天内)改正。拒不改正者,则取消在我校就读资格,交由其家长带回家。

  1.佩戴首饰、染发(黑色除外)、烫发、化装(演出除外)的;

  2.男生留长发(头发遮住耳朵)、理光头、文身或者女生穿高跟鞋、染指甲的;

  3.上学穿拖鞋或者穿奇装异服的;

  4.男女学生之间在校园内拖肩搭背、拥抱、接吻的。

  若一个班三人以上(含三人)有本条款行为之一的,则取消本学期文明班级评选资格。

  三、裁决与执行

  第九条 违反校园环境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当天的值日教师具报材料,报经学校政教处审核、裁决、执行。

  第十条 被裁决交纳违规押金者,则由班主任督促在三天内将违规押金交到执行小组。班主任不予配合的,则按每十元扣一分的比例,在其《班级工作评估》“校园环境治理”项下扣分。

  第十一条 被裁决扣分的,则由值日教师出具事实证明,由当天值日的政教处主任裁决,交主办人员备案。

  第十二条 被裁决交纳违规押金的学生,半年后经班主任证明确实改正了不良行为的,可以退回押金。罚没的押金,将用于资助贫困学生。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政教处负责解释,并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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