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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治安管理处理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8-0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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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护师生的人身安全,保护我校的公私财产不受或少受损失,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扰乱我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妨害学校公共安全,侵犯师生的人身权利,侵犯学校公私财产,构成犯罪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本校规处理。

  第三条 对违反学校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理,根据不同情节,处交纳数量不等的治安保证金;是本校在校学生的,同时并处在《班级工作评估》项下扣分。由学校政教处裁决、执行。

  第四条 对于教职工及其家属之间的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坏他人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原则上由学校民事调解小组调解处理。

  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理

  第五条 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交纳五十元以下押金并责令检讨:

  1、进出校门不下自行车的,或者在校内骑自行车载人的;

  2、攀爬栏杆、围墙、门窗、树木及其它物体的;

  3、在教室或其它公共场所的阳台和楼道间做惊险动作、追打嘻闹的;

  4、未经允许,擅自到河、塘里去洗澡游泳的。

  有本条各款行为之一,是本校在校学生的,同时并处在其所在班的《班级工作评估》“综治工作”项下扣除1分。

  第六条 妨害公共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交纳一百元以下押金并责令检讨:

  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入校或者有其它违反枪支管理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凶器进入校内的;

  3、结伙闯入学校寻衅闹事的;

  4、在校内或体育场内练习开机动车辆而不听劝阻的;

  5、带狗进入校内的(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除外);

  6、在校内施工而无安全设施的;

  7、各种机动车辆及蹬士未经允许擅自开进校内的(本校校车、校内施工车辆以及运载病人或重物的蹬士除外)。

  有本条第1、2、3、5款之行为,是本校在校学生的,同时并处在其所在班的《班级工作评估》“综治工作”项下扣除2分。

  第七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交纳一百元以下押金并责令检讨:

  1、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

  2、违章用火用电的;

  3、有火灾隐患,经指出而不改正的;

  4、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而不听劝阻的;

  5、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6、在学生公寓住宿,使用蜡烛、油灯照明而不听劝阻的。

  有本条第1、2、6款之行为,是本校在校学生的,同时并处在其所在班的《班级工作评估》“综治工作”项下扣除3分。

  第八条 扰乱学校管理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交纳二百元以下押金或者责令检讨:

  1、聚众斗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5、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6、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7、诱骗、胁迫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

  有本条第1款之行为,是本校在校学生的,按如下标准处理:

  (1)对于组织者和领导者,处交纳治安保证金二百元,同时并处在其所在班的《班级工作评估》“综治工作”项下扣除10分;

  (2)对于积极参加斗殴的骨干分子,处交纳治安保证金二百元,同时并处在其所在班的《班级工作评估》“综治工作”项下扣除5分;

  (3)对于在现场助威,但未参与斗殴的随从,处交纳治安保证金一百元,同时并处在其所在班的《班级工作评估》“综治工作”项下扣除3分。

  有本条第2、3、5款之行为,是本校在校学生的,同时并处在其所在班的《班级工作评估》“综治工作”项下扣除4分。

  第九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交纳二百元以下押金:

  1、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2、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木竹花草、路灯及其它公共设施的。

  有本条第1、2、3、4款之行为,是本校在校学生的,同时并处在其所在班的《班级工作评估》“综治工作”项下扣除5分。

  第十条 有下列妨害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交纳一百元以下押金或者责令检讨:

  1、在教学区、会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大叫大嚷,打唿哨,燃放烟花鞭炮,打火药枪,起哄闹事的;

  2、上课期间(包括早读和晚自习)及夏季午睡期间进入学校叫买叫卖的;

  3、校外人员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教学楼或者闯入教室的;

  4、上课期间在校内鸣放高音喇叭的。

  有本条第1款之行为,是本校在校学生的,同时并处在其所在班的《班级工作评估》“综治工作”项下扣除2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交纳五十元以下押金:

  1、让外来人员在学生公寓住宿,不向管理人员报告的;

  2、让不明身份的人在学生公寓留宿的;

  3、未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或者未缴纳住宿费用,而擅自在学生公寓住宿的;

  4、在学生公寓住宿处擅自安装电器的。

  有本条第1、2、3、4款之行为,是本校在校学生的,同时并处在其所在班的《班级工作评估》“综治工作”项下扣除2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交纳二千元以下押金并责令检讨:

  1、在校内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2、在校内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书刊杂志或音像的;

  3、在校内经营摊点、电子游戏、桌球及非法色情网站的。

  有本条第1款之行为,是本校在校学生的,同时并处在其所在班的《班级工作评估》“综治工作”项下扣除5分。

  三、裁决与执行

  第十三条 受治安管理处理人应当将押金当场交给治安人员,或者在接到处理通知后五日内送交学校保卫科,无正当理由不交或者拒绝交纳的,则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责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通知后五日内将费用送交学校保卫科代转,拒不交纳的,送交公安机关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被裁决交纳治安保证金的学生,经查有再次违规行为,则没收保证金;如果没有再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毕业后经调查属实的,可退还押金。

  第十六条 本校规由政教处负责解释,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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