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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考核实施细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9-0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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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核标准:

  1、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2、坚持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不歧视、讽刺、挖苦及体罚学生,师生关系民主融洽,受学生尊敬、爱戴,礼待家长,积极指导、帮助学生家长改进家庭教育……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履行保护学生安全职责,无过失。

  4、不参与迷信、赌博等不健康不文明活动,不在课堂上吸烟,接打电话,讲脏话粗话。

  5、在招生、职务(职称)评聘、教研科研中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6、工作尽心尽责,工作责任心强,工作主动努力,服从安排,接受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完成任务好。

  7、顾全大局,组织纪律观念强,团结协作,尊重同事。

  (二)、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

  1、若有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一次扣10 分。

  2、对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因个人原因(特殊情况除外)拒绝接受或推诿等,一次扣20 分。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项得分,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

  (1)违法乱纪,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2)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向学生收费、兜售学习资料、其他物品或向家长索要财物、谋取私利造成影响的。

  (5)有私自办班、有偿家教或在社会机构兼职兼课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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