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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停)代课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10-0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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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  则

  1.维持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是每个教师应尽的职责。任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按课表和课程教学计划进行有效教学。无特殊理由,一般不得申请调课、停课(包括实验、实训、实习等教学环节),学期末学校将教师请假节次纳入绩效考核。

  2.所有教师因公、因病、因事需调(停)课的都必须提前亲自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然后到教务处办理调(停)课手续。所有手续办理结束后请假开始生效,否则当旷课论处。若因非常特殊的原因请假被批准但不能亲自办理所有手续 ,可以委托老师到教务处办理,但须亲自销假 ,否则当事假2倍论处。

  3.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期间任课教师必须在校侯课,不得从事与教育、教学、健身无关的活动。手机必须随身携带并保持畅通(课堂上开振动)。若接到教务处代课通知,必须及时到教务处领取代课通知单并按单执行,不得拒绝代课。

  4.年级组和专业部未经学校许可,规定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占用,不得随意停课。学校安排放假或提前放假需请示教育局,按审批的时限告知全校。

  ( 二)程  序

  申请调课应预先领取正式请假条办理好审批手续。然后由任课教师填写《调(含停课)课申请单》。其中,调课理由和解决办法要具体填写,按规定逐级审批后,送教务处办理。教务处考勤员在调整安排好课程后,用《代课通知单》书面通知有关代课教师和班级执行。

  (三)原  则

  1.任课教师突发性患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上课的,由本人报告教务主任,进行临时性调课,而后持相关证明,补办调课手续。

  2.教师任课期间的婚假、产假,应在学期开始落实教学计划时妥善安排好,并在教学计划书备注栏内具体说明,或提前一周报告教务处。

  3.教师在任课期间,各处室要合理安排科研和会议等外出任务,对指名邀请或由校方指派必须参加会议的,可持会议通知等书面证明,办理调课手续。

  4.校外实习或室外实训,因受天气等因素影响,教务处、实训中心和专业部要有预案 ,确保教学秩序稳定正常。

  (四)审  批

  调课申请单必须由调课者本人事先办理。任何形式调课必须按审批权限审查同意。一次在2天(含)以内调课的,由教务处主任审批;1周以内2天以上调课的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1周以上调课的由校长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和事后补办手续者,均作教学事故论处。

  (五)附  则

  本规则由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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