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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学违纪学生处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10-0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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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矫正学生不良行为,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违反“三禁两不”规定纪律处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使用于南江县小河职业中学对违规、违纪学生的处分。

  第二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  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为主、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

  (一)对违纪初中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1、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不服从学校管理,有辱骂、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有不假外出夜不归宿的,发现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发现给予记过处分,三次及三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由离校(家)出走行为的,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染发、烫发佩戴首饰或穿戴与学生形象不符的服饰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再次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阅读或传播不健康书刊、影视片及唱不健康歌曲,除书刊、音像制品全部没收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和影响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8、故意损坏公物的,经教育赔偿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9、进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酒吧、网吧等场所,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0、有饮酒、吸烟行为的,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再次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1、有赌博行为的,发现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发现则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2、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处分;再次携带、私藏,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3、凡打架斗殴、以大欺小、倚强凌弱的,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主要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4、有偷窃、敲诈勒索或借用其他名目实施敲诈勒索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违纪职业高中学生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1、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再次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或发生矛盾纠纷时使用管制刀具的,开除学籍

  2、学生在校饮酒,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以上处分;饮酒屡教不改或酗酒滋事的,开除学籍;因饮酒引发其它违规违纪事端的,视其情节加重处罚。

  3、学生在校内吸烟,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

  4、凡抱团结伙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以大欺小、倚强凌弱的,参与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主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5、学生不假外出或逾期迟迟不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开除学籍。不假外出夜不归宿的,翻窗、翻墙、强行不假外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学生因违法犯罪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被处罚的,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前,相关人员应查明违纪事实,说明处分依据,认真听取学生或家长(监护人)申辩。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必须经过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校内公布,同时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

  第六条  学生违规、违纪,不在上述规定之内的,相关处室可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情况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事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校长、德育处、安保科负责人、各年级行政组成。

  第八条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时限一般为2个月至半年。半年内学生能够改正错误的,应及时按照程序撤销其处分。对改正快,表现好,有立功表现的,可酌情提前按程序撤销其处分。

  第九条  学生因违纪受到处分,尚未取消,不得参与评优选模,不得推荐就业,不得颁发或延缓颁发毕业证书,不得享受贫困生救助政策,应征人伍和参加高考时将如实填写政审材料。

  第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交学校行政会重新研究决定,并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和终结答复。

  第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会同行政办公室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由监护人将其领回,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将发放相应的学历证书,未完成规定学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德育处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德育处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处分材料专卷管理备查。开除学生学籍的,德育处应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十四条  如本办法与政策法规不相符的,以相关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江县小河职业中学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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