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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住宅管理暂行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10-1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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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住宅管理,保证建设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禁止随意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根据国家建筑、装饰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条款。

  1、住房户自拿到住房锁匙起,不得改变住房用途,不得出租。

  2、住房户装修时不允许在墙上住房户装修时不允许在墙上挖壁橱、开门窗,严禁破坏墙体安装推拉门;不允许扩大现门窗尺寸;不允许改变外形和外观;不允许施工悬挑式无烟灶台。

  3、规范安装卫生洁具及洗涤设备,安全用电、用水,严防堵塞下水管道,禁止在阳台上安装自来水水龙头。

  4、不准在房内做砖隔墙,客厅通阳台两边垛墙不能拆除。

  5、不准破坏和改变住房内固定设施及设备。

  6、一楼住户不得私自围院搭棚,不得在围墙开门,围墙内搭盖不得高于围墙,二楼及以上楼地面不允许铺贴花岗岩、大理石等石材。

  7、各住房户在装修过程中,应考虑学校教学和生活的正常秩序以及左邻右舍的学习与休息。12时至14时、19时至次日7时,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音的装饰装修活动。爱护公共设施与设备,不乱倒垃圾,严禁高空抛撒杂物,不允许污染楼道。

  以上条款,希各住房户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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