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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教器材管理的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11-1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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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电教器材不断增加,为了加强对电教器材的管理,充分发挥电教器材在教育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1.凡市、县电教馆分配的和学校购进的各种电教器材,必须及时由信息中心记入《泸县二中电教器材总录》,由信息中心保存。

  2.各处室、工会、团委、年级和班级现有器材和今后分发、领用的器材,由处室主任、年级主任和班主任负责保存。

  3.学校其他部门临时需要有关器材,必须经有关人员批准,填写《泸县二中电教器材借、领用登记表》后,方可借出并在本期末归还。其中,录像带、VCD、摄像机、计算机等不得借出。

  4.凡领出的器材,由本人负责保管。如因保管不善、不负责任而造成遗失、被盗、损坏,由本人负责赔偿。

  5.教师需用器材,必须在信息中心处填好登记表后,才能领出使用,期末归还电教组。

  6.外单位来校借电教器材者,必须经校长或分管校长批准才能借出。

  7.各处室负责人和教学人员不得私自带领或同意其他无关人员入内,否则后果自负。其他无关人员不能未经许可入内。

  8.分发到各班的电教器材,由各班电教科代表负责保管,如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损坏、遗失、被盗,由各班负责赔偿。对私接乱接闭路线和在规定以外的时间收看电视节目,造成后果者,一经查出,给予严肃处理。

  9.学校每学期末对电教器材进行一次检查,对管理较好的部门和班级,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管理差造成损坏、遗失的给予加倍赔偿,并给予通报。

  10.凡调离我校的教职工或毕业班必须还清电教器材,完清电教手续,才能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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