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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11-1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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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预防各类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各类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按照安全工作要求,明确安全分工,确定安全职责,层层落实到人,形成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并以此为依据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抓好本部门人员安全教育知识培训,如果因教育不到位而出现事故,将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大小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  班主任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学生的养成教育,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果因班主任教育监管不力而出现学生意外事故,将追究班主任的责任,根据事故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取消本年度评优选先、晋升职称资格。

  第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日常监督检查由总务处、团委、大队部、政教处负责,要勤于检查,及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若因监管不到位,工作不细致或对其他部门上报的问题不及时解决而导致出现事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在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上,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追究领导者的责任。依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定给予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相应的组织或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1、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

  (1)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2)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安装电器造成事故的;

  (3)火灾发生后,因组织疏散不及时,造成学生踩踏或学生伤害的;

  (4)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5)校内用火点、线路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灾事故的。

  2、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学生上、放学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在校门前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2)学校未实行校园封闭管理,导致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3)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因指挥不当或未按指定路线行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3、食物中毒事故的责任认定

  (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2)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3)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

  (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5)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6)由于食堂门未锁、窗未关或安全保卫措施不完善等而导致投毒事件发生的;

  (7)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8)发生食物中毒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9)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10)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

  (11)食堂小卖部不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市卫生局、市教育局文件规定,购进、出售腐烂变质及“三无”食品造成中毒事故的;

  (12)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责任追究按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学校食物中毒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5〕431号)执行。

  4、教育教学事故的责任认定

  (1)因旷职(包括公、私假不履行请假手续,教导处未安排串课而导致课未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

  (2)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3)上课期间教室外抽烟、接打电话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

  (4)品行不良,行为不端,猥亵侮辱学生,造成学生伤害的;

  (5)上班期间酗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

  (6)室外体育课因保护不当或不力造成学生严重运动伤害;体育课未按原定计划随便改换活动内容而造成学生运动伤害和造成影响的;体育课期间因教师不在岗,学生无人监管造成学生伤害的。

  5、校舍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学校每学期开学前未按规定组织校舍检查鉴定,有危房未查出、有危房不及时报告或不报告的;

  (2)学校安排和组织师生在D级危房上课、办公或食宿的;

  (3)因楼梯扶手松动、照明设施不完善、校舍楼房悬浮物有危险等原因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

  (4)明知存在危房、危墙、危厕,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6、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主要是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和化学危险品保管使用不当造成药品丢失和学生伤害事故的。

  7、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主要是发生传染病疫情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组织救治工作,致使传染病疫情事态扩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8、校内外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未执行校内外大型活动报批制度,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2)未制定校内外大型活动安全应急预案或制定的安全应急预案职责不明确、分工不明确,在活动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安全事故的;

  (3)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出现安全事故的。

  9、外来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由于门卫人员、校警未执行校园封闭管理制度,致使社会闲散人员进校造成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

  (2)未定期对学生进行管制刀具清理,造成暴力侵害事故的;

  (3)对“三生”(流失生、学困生、劣迹生)、行为偏差生、有暴力倾向的学生帮教不力或监管不到位造成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

  10、寝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对消防器材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寝室火灾事故的;

  (2)因寝室防护设施不完善等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3)未建立学校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致使寝室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4)舍管教师监管不到位,不负责任,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11、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平时值班值宿、节假日值班值宿不到位或到位不尽职,且当日校内发生重大治安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

  (2)学校门卫人员和校警不在岗尽职或在岗不尽职,导致外来人员入校造成学校财物损失或造成师生伤害事故的;

  临时工涉及到事故,参照本制度执行,其罚金应在工资中扣除。

  第八条  对其它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负有直接、间接领导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法治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对依法治校工作、安全工作态度不端正,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和安全工作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重大违法事故的。

  3、对校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上报的。

  4、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5、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事态扩大的。

  6、相关人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对压力表、阀门、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重大事故的。

  7、对重点、特殊工种,使用无上岗资格证人员,并不按要求积极组织培训造成事故的。

  第九条  学校在重大责任事故的防范处理上要遵循以下规定要求,对未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学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定,积极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校长应对本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2、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门、设施和场所实施监督管理,要明确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落实。

  3、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市教育局备案。

  4、对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对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学校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在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时,实行重大集体活动逐级报批制度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6、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要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要无条件地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要按照“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和市教育局,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条  由市教育局协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市教育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丹址小学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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