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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11-1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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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凡在泸县二中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纳入师德师风考核。

  第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当地公安交通警察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泸县二中校本部、泸县二中外国语实验学校、泸县二中城北分校和泸县二中城西中学。

  二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相关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内,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请校长办公会,经批准后交学校安全保卫处备案,方可施工。

  第八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警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和清洗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是泸县二中校车、教职员工车辆、师生食堂物资保障车辆、上级领导来校检查工作车辆,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贵宾、客人、节假日、归宿假来校运送远途学生的客运车辆及投资商车辆,经门卫确认后可准予通行。出租车原则上不得入校,特殊情况除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校园道路限速为20公里,严禁在校园超速行驶。

  第十二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校园道路严禁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

  第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内鸣喇叭。严禁未成年人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

  驾驶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十四条 师生食堂物资保障车辆每天进校时间为:8:00—9:30;10:45—11:30;15:00—16:40,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速和指定的线路行驶,装运、卸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四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六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模范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因工作、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七条 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严禁在校园内骑自行车、驾助动车,电动车须凭校牌进入学校,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十八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十九条 骑驾自行车或助动车、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第二十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一条 校园人行道与教学楼、学生住宿楼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二条 校内停车场,由学校安全保卫处、后勤处划定规范的停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场有序停放。

  第二十三条 非本校公务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须经安全保卫处同意,并于进校前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按指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年级举行大型活动时需要外单位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才能执行,并由校安全保卫处统一指挥停放。

  第二十五条 自行车、燃油摩托车、电动车和助力车停放到规定的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六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六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学校安全保卫处或拨打报警电话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交通民警到达。

  第二十七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安全保卫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并维护现场秩序,等待交通民警到达。交通事故中若有受伤人员时,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校医务室应立即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情节严重的应找其他车辆及时送县级或市级人民医院抢救。

  第二十八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愿意协商解决,并要求交通民警进行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

  2.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七 违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秩序的,安全保卫处将通知当地交通警察部门,将违规停放的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和扣分由违规者承担。

  第三十条 凡进入校园的车辆未停放在正规车位内的,学校安全保卫处在该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扣师德师风5分,在期末师德师风考核奖中扣50元。

  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人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的,学校安全保卫暂扣车辆,由家长亲自来校领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家长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校长办公会作书面解释。

  八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学校安全保卫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如其它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周一至六每天上午10:00至10:40为学校大课间操时间,学生跑操要占用校园主干道,学校教职员工及租房住宿、投资商的车辆在此时间段原则上禁止通行,切实维护学生跑操的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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