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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11-2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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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健全并规范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全力打造德外好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小学管理规程》《德阳市旌阳区学校教学常规管理指标体系》《德阳外国语学校小学部教学常规细则》《德阳外国语学校小学部各类人员工作职责》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过失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语言或行为。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教学组织事故、教学管理事故、教学考核事故、教学保障事故等四种类型。

  教学组织事故是指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或教师由于组织失误或失职,造成教学活动难以运行,或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到破坏的行为。

  教学管理事故是指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或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管理过程中由于失误或失职,造成教学活动运行中断或其它影响教学正常运行的行为。

  教学考核事故是指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或教师在教育教学考核与评价等环节中由于失误或失职,造成学校和学生的考试成绩或评价结果失真,或影响考试考核与评价工作正常进行,破坏考场秩序的行为。

  教学保障事故是指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或后勤部门及有关人员由于失误或失职,造成教学活动运行受阻,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Ⅰ。一般教学事故;Ⅱ。较大教学事故;Ⅲ。重大教学事故。

  第五条  教学组织事故的类别。

  Ⅰ。一般教学组织事故1.教师擅离课堂;上课(含课外活动、早操课间操、图书阅览和各类辅导等,下同)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或拖堂超过2分钟。

  2.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完全使用旧教案上课或直接使用、抄袭别人教案上课。

  3.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4.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5.体育教师、实验课教师、实验员等未按规定着装;实验课等不按实验规则组织教学。

  6.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无故相差4课时以上。

  7.所教学科参加统考低于同年级同学科平均分2分以上5分以下。

  Ⅱ。较大教学组织事故1.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或拖堂超过5分钟。

  2.教师布置大量机械重复和抄写的作业,或布置超过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作业量。

  3.教学中未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布置作业,或因未及时批改作业,导致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教学进程。

  4.教师随意占用非本人所教学科课时授课或进行个别补课。

  5.教学内容出现知识性错误;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6.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完全使用旧教案上课、或直接使用别人教案上课等现象一学期达二课时。

  7.上课时间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另做别事。

  8.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教学工作。

  9.擅自取消或改变已安排的教学活动;随意改变上课时间、地点。

  10.所教学科参加统考低于同年级同学科平均分5分以上8分以下。

  11.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私自带学生外出开展教学活动。

  Ⅲ。重大教学组织事故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2.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5分钟,或拖堂达10分钟,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或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

  3.教师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声音讯号或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4.教师酒后上课或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纪行为。

  5.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6.教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

  7.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擅自舍弃国家课程计划规定的学科课程必修内容1/4以上。

  8.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规定使用的教材教辅材料;擅自使用自编(或参加编写)的教材或教辅材料;擅自向学生发放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辅导材料等。

  9.歧视后进生;给后进生单独编排座位;随意拒绝后进生上课,将其赶出教室或学校;不给后进生批改作业,或胁迫其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等。

  10.组织或变相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或组织学生集体培优等。

  11.因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所任教班级纪律混乱,致使所任教班级一学期内出现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恶性事件二次以上,或一次旷课学生达班级人数10%以上,或一周内累计旷课人数达10人。

  12.学生旷课逃学,科任教师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未能当即向班主任教师通报,班主任教师未能当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13.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

  14.所教学科参加统考低于同年级同学科平均分8分以上。

  15.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私自带学生外出开展教学活动,酿成安全事故和其它责任事故。

  第六条  教学管理事故的类别。

  Ⅰ。一般教学管理事故1.教学环节安排失误(如排课失误或未及时向教师发放课程表等),造成教学人员不到位,影响教学活动实施。

  2.不按规定提交教学计划;教学组织计划安排出现差错或混乱。未按时上交教学部相关资料,影响部门正常工作。

  3.教师已事先请假并经批准调课,管理人员未能及时作出安排并通知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秩序。

  4.未根据工作安排及时向教师发放课程表、任课表或教学计划;未及时提供教学资料、其他教育教学用品或教师教学需要的辅助用品,影响教学秩序或教学效果。

  5.随意抽调教师改任其他工作未做好协调工作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

  6.因安排课程或考试等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

  7.因人为原因,造成学生成绩登记严重失实,或学籍档案混乱、变更手续不全、记录不明或失实。

  Ⅱ。较大教学管理事故1.人为原因导致较大范围师生缺课、停课,漏考、停考。

  2.有关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工作,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3.升旗、早操、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学生纪律松散或发生安全事故。

  4.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代学生购买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具。

  Ⅲ。重大教学管理事故1.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教学工作安排,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

  2.接到报告后,未能及时处理教学事故或学生矛盾,造成事态进一步激发严重后果。

  3.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某个年级或学段出现大面积后进生现象,或导致大量学生厌学,学生旷课人数超过5%。

  4.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实验室、图书馆(室)、阅览室等各功能教室长期闲置不用(在一学期内,时间达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导致教学资源严重浪费。

  5.在规定的保管时间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原始学籍;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6.因人为原因,造成工作未能按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

  第七条  教学考核事故的类别。

  Ⅰ。一般教学考核事故1.监考迟到3分钟以上;擅自请人代监考;监考时以各种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

  2.试卷分装有误,差错率达总份数的1%。

  3.不按规定布置考场,组织考试时违反考场规则。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烟、闲聊、看书报等);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

  4.批阅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在5分以上或判定等级失误;经核查,一个班级(或一个考场)需要更改成绩(等级)的试卷份数超过该班级(或该考场)试卷总数的5%。

  5.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考试、阅卷、评分、评等、报送成绩;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

  6.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冲突,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Ⅱ。较大教学考核事故1.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

  2.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

  3.因命题、制卷中的人为原因,造成考试时试卷短缺,或考试时间延误。

  4.考试试题有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影响考试正常进行,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5.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不按要求装订试卷;遗失学生试卷、考试成绩,致使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6.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在考试阅卷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如阅卷时给本班学生或其他有关系的学生加分、加等。

  7.违反教学规律,频繁进行考试;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或张榜公布考试结果。

  8.采用降低学生考试成绩(分数或等级)的方式来惩罚学生;随意给学生记零分、打不及格的分数或评定不合格等级。

  9.由于教学原因、或命题原因,一次考试(或一门学科)不及格或不合格学生数超过参考学生总数的40%(含40%)。

  10.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导致评定结果失真,考试信度降低。

  Ⅲ。重大教学考核事故1.监考教师缺席。

  2. 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导致评定结果严重失真。

  3.以各种方式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4.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放纵考生舞弊;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5.违反规定,私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或等级。

  6.因人为原因,延误考试的通知和报名工作,导致学生无法正常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无效。

  第八条  教学保障事故的类别。

  Ⅰ。一般教学保障事故1.教学设施设备、网络运行不良或损坏,无特殊原因超过3天仍未修理,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2.铃声、广播声不响,乱响,有误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3.随意调整班级教室,或上课时间随意叫出教师讲话,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4.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5.粉笔、教材、作业本等不能按时组织到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6.教师工资和奖金不能按时发放(三天以内),影响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Ⅱ。较大教学保障事故1.教材、作业本、粉笔、黑板擦等教学设备、用品不能及时供应,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2.电脑、背投、网络、磁带、光盘、实验器材等教学设施、用品等不能及时供应或正常使用一周以上,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3. 教师工资和奖金不能按时发放(七天以内),影响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Ⅲ。重大教学保障事故1.因校内原因造成停水、停电而未能及时修理,导致教学活动中断,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2.电脑、背投、网络、磁带、光盘、实验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用品等长期不能供应或无法使用,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严重浪费教育资源。

  3.学校大型活动时,音响器材、电脑网络、摄影摄像等设备设施未提前准备就绪,工作人员不按时到位,使活动不能正常举行。

  4. 教师工资和奖金不能按时发放(七天以上),影响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九条  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学校教导处报告,教导处须作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当事人所在年级组。

  第十条  事故当事人年级组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德阳外国语学校小学部教学事故记录表》,对事故级别与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送交学校教导处。

  第十一条  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代替。

  对事故隐瞒不报或无故拖延不报的人员(含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视为事故责任人。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原则上由校长负责最终认定。一般教学事故可由教导处认定;较大教学事故可由分管领导认定;重大教学事故须由校长认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认定。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校长负责最终决定。一般教学事故由当事人年级组提出处理意见,教导处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并报校长;较大教学事故由教导处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领导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并报校长;重大教学事故由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校长作出初步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初步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一般教学事故应在事发当天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较大教学事故应在事发后两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重大教学事故应在事发后三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教导处负责将初步处理决定通知当事人及所在年级组,并受理当事人申诉意见,督促执行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与决定应有书面记录,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填写《德阳外国语学校小学部教学事故记录表》(一式两份),教导处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

  第十六条  年级组、教导处在对各级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  申诉与仲裁第十七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对教学事故申诉进行受理与仲裁的职能机构或部门,从低到高依次为年级组→教导处→主管校长→校长→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由学校行政、工会等各方代表造成。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在接到事故初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逐级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诉。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意见即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立即受理,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及最后处理意见提交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

  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为教学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学校依据仲裁决定作出行政处理。

  仲裁决定应在申诉提出后一周内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定、学校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改正或撤销。

  第六章       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视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和处罚:

  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当期接受学校及集团表彰奖励资格,并扣发当月教学考核奖50元,期终考核奖降一等;一年内累计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较大教学事故。

  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取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师德标兵和教坛新秀的评选资格,取消接受学校、集团和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并扣发当月考核将100元,期终考核奖降两等;一年内累计两次较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直至解聘,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师德标兵和教坛新秀的评选资格,取消接受学校、集团和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并扣发当月考核将200元,期终考核奖降三等;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由所在单位予以解聘或由行政部门直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如果教学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对当事人除按旷工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务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德阳外国语学校小学部(含幼儿园)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章中未列举的其他类似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比照相应条款进行认定和处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学事故是必须防止发生的事故行为与危害现象。各年级组和教职员工要制定教学事故预防工作预案,建立健全教学事故预防工作机制,预防并杜绝教学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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