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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综合治安管理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12-0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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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规章部分1、凡来校施工的单位或人员,期限超过一周的,应持用工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到学校警务室办理“临时出入证”。

  2、凡来校办班的单位,应持接待单位批件到警务室登记备案,并签定安全责任书。

  3、凡来校办事、访客的人员应凭相关证明,先预约并登记后方可入校。(醉酒者或疑似精神病人有权拒绝入校)4、学校各部门邀请客宾或举行大型活动、来校参观团、检查团,应事先通知校警务室或门卫值班室。

  5、外单位借用学校设施、场所,应事先到校警务室登记备案,并签定安全责任书。

  6、校内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应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按规定行驶、停放。

  7、对晚23:00以后进校人员和在校留宿教职工的亲属要进行盘查登记。

  违反上述规定的,执勤人员报学校领导,并按有关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二、执行部分综合管理制度1、出入校门人员,应主动配合执勤人员对携带物检查和证件查验。

  2、来访、来客人员无特殊情况须遵守会客时间。

  3、携物出校门者,公共财物须持学校相关证明,私人物品须持本人证明(贵重物品需登记)。

  4、非机动车出入校门必须推行,校园内禁止骑自行车和行驶机动车(机动车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并接受和服从执勤人员查验和       指挥)。

  5、凡本校教职工亲属需在校留宿的,须由职工本人带留宿者到校门卫室登记。

  违反上述规定的,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校纪处分。

  三、处罚部分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理,给予教育和过失赔偿并重处罚。

  行政处分:按人事管理和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过失赔偿:个人10-20元,单位100-200元。

  没收范围:违禁物品、作案工具、非法所得、禁止推销的商品。

  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违反者承担相应费用或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责任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本人无力承担或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1、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2、 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综合管理制度处罚。

  3、单位违反本规定,除处罚直接责任人外,对负有责任单位的领导同时处罚。

  4、违反本规定,但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从轻或免于处罚:

  (一)  情节特别轻微。

  (二)  主动认错,及时改正,态度较好。

  (三) 积极配合管理部门进行工作。

  5、违反本规定,但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从重处罚: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二) 纠集、唆使他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三)对相关者打击报复。

  (四)屡教不改。不服从判决,无理取闹或打骂执行公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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